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
区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雒容人民法庭、阳和开发区人民法庭、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法警大队等共计13个部门。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立案庭负责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移送相关庭室执行;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审批手续;负责本院的信访工作;统一编立、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刑庭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民一庭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民二庭审判第一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等案件。
行政庭
行政庭负责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执行庭负责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附加财产刑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协助外地法院来本辖区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有关手续和委托评估拍卖的有关手续。
审监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与核查工作;负责审判效率管理,监督审判工作流程,规范审限管理和结案管理;按时完成司法统计,评估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
政工科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
监察室负责草拟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助管理本院基础建设工作。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印章的管理、收发文件,文书打印;文书档案管理;全院网络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新闻宣传和论文调研工作。
法警队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执行押解人犯、值庭,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完成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送达等任务;协助有关重大警务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院公用车辆的管理。
雒容法庭、阳和法庭审理本院受理的被告在本庭辖区内的一般民商事案件。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1792.23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792.23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216.47万元,增长13.74%。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792.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0.23万元,项目支出472.00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201支出12.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70%;
204支出1575.4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7.91%;
208支出176.1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83%。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原因: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工资标准;二是增加了新增及晋升晋级人员的工资;三是增加了公务车补助。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97.18万元。用于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12万元,主要用于: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办公家具、网络建设、维修维护工程、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等采购。
五、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5万元,较16年有所下降,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有所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4.5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0万元,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保有车辆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财政检查、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