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2017年预算公开
区科技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鱼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鱼峰区科技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统筹协调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促进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四)负责拟订科技促进“三农”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组织有关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攻关,指导和推动科技兴区工作,指导科技扶贫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七)负责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和鱼峰区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结合突出成效奖的申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组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牵头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统计管理。
(十)牵头负责国家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一)承办鱼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级预算部门:鱼峰区科技局。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594.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94.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同比减少457.79万元,下降56.51%。相应安排支出预算59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9.9万元,项目支出505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201支出2.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47%;
206支出580.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7.54%;
208支出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01%;
210支出4.8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81%;
221支出6.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16%。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减少的原因:一是根据全区财政总体安排,调整项目;二是压缩一般公用经费。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57.31万元。用于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五、2017年科技局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22万元,较16年有所下降,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有所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0万元,主要用于:一是随同随上级出国(境)团组考察学习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0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0.22 万元,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保有车辆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财政检查、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