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2017年预算公开

来源: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7-02-24 16:59   

  区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社会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会同其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社会团体票据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加强辖区内社会团体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 

  (三)负责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民办外企单位年度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主管全区优抚抚恤优待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执行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管理使用抚恤事业费;协助其他行政机关做好涉军群体维稳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计上报灾情;负责管理、分配上级下拨的和区人民政府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负责管理全区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认定、爱心慈善超市、精简精退、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核对,给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等;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镇(街道)开展社会救济工作,做好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  

  (七)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政策,研究提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服务发展。 

  (八)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边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和指导工作;承办辖区居民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组织、协调流浪乞讨人员、未成人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等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老体协、社区老年人协会,老年证发放、高龄补贴发放。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鱼峰区民政局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4900.9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900.97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113.56万元,增长2.44%。相应安排支出预4900.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56.97万元,项目支出2344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201支出133.7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73%; 

  203支出4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89%; 

  208支出4674.7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5.38%; 

  210支出18.1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37%; 

  213支出16.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32%; 

  221支出14.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29%。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原因: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工资标准;二是增加了新增及晋升晋级人员的工资;三是增加了公务车补助;四是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增加了离、退休人员春节慰问费以及退休人员根据相关政策享受的补助费用等,因此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增加。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129.35万元。用于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632.7万元,主要用于: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办公家具、网络建设、维修维护工程、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等采购。 

  五、2017民政局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变化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0.40  万元,较16年有所下降,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有所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主要用于:一是随同随上级出国(境)团组考察学习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 0.40  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保有车辆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财政检查、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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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民政局2017年预算公开

  区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社会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会同其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社会团体票据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加强辖区内社会团体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 

  (三)负责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民办外企单位年度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主管全区优抚抚恤优待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执行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管理使用抚恤事业费;协助其他行政机关做好涉军群体维稳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计上报灾情;负责管理、分配上级下拨的和区人民政府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负责管理全区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认定、爱心慈善超市、精简精退、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核对,给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等;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镇(街道)开展社会救济工作,做好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  

  (七)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政策,研究提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服务发展。 

  (八)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边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和指导工作;承办辖区居民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组织、协调流浪乞讨人员、未成人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等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老体协、社区老年人协会,老年证发放、高龄补贴发放。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鱼峰区民政局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4900.9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900.97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113.56万元,增长2.44%。相应安排支出预4900.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56.97万元,项目支出2344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201支出133.7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73%; 

  203支出4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89%; 

  208支出4674.7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5.38%; 

  210支出18.1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37%; 

  213支出16.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32%; 

  221支出14.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29%。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原因: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工资标准;二是增加了新增及晋升晋级人员的工资;三是增加了公务车补助;四是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增加了离、退休人员春节慰问费以及退休人员根据相关政策享受的补助费用等,因此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增加。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129.35万元。用于保障行政单位运行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632.7万元,主要用于: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办公家具、网络建设、维修维护工程、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等采购。 

  五、2017民政局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变化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0.40  万元,较16年有所下降,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有所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主要用于:一是随同随上级出国(境)团组考察学习费用。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 0.40  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保有车辆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财政检查、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