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工作的各项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范辖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区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等工作,并可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辖区政务服务体系;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职能部门设置的窗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四)负责统筹推进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协调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管理等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区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辖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对进入区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共有直属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行政单位是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人员构成情况
单位人员编制总数为4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1名。实有财政供养人数4人,其中行政在职3人,事业在职1人。
四、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为2019年新增单位,无上年对比数)
1.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总预算87.63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7.63万元。
2.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预算87.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63万元;项目支出3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87.63万元。
3.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50.63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2.4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8.22万元。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37万元其中: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0.2万元。
资本性支出预算16.8万元。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2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27.32万元。
主要用于:台式电脑、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印刷出版服务等采购。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12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20年预算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20年预算0.1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2020年预算0万元。
(1)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预算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费2020年预算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信息情况说明
纳入预算绩效的项目共有1个,金额共计10万元,占项目支出27.03%。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