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自然资源局(含三伯岭林场)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辖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配合市主管部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拟订本辖区工矿仓储用地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事项的审核和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巡查和动态监测,对闲置土地依法拟定处置方案并上报审批。
(二)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并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权籍调查。承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工作。
(三)负责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调查,根据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承担征地拆迁“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收取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并落实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责令交地、信息公开及信访事项。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的前期调查和征求农村集体意见的“三书一表”等相关材料汇总组卷工作。
(四)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群测群防、监测报告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负责由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负责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项目的实施,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初审,监督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负责辖区市级审批采矿权前期项目选址、公示,储量规模小型页岩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矿山闭坑的储量评审、备案、审批及发布注销公告。
(六)根据市与城区自然资源执法权限划分,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和动态监测。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测绘活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查处本辖区范围内测绘违法案件。
(七)负责个人自建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科研类项目规划总平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以及上述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相应的违法建设认定。开展辖区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初步审查和上报。
(八)协调组织开展本辖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协调、指导辖区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十)承担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的责任;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组织编制辖区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及石漠化土地防治等工作。
(十二)组织落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级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协助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森林山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山林火灾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柳州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办理市级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三伯岭林场: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国有林木、林地等国有森林资源,配合森林公安机关打击倫砍盗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
2,负责做好管护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及扑教工作,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受损失;
3.负责管护区城内森林资漂培育,林业有害生物胶治工作,不断提升生态效能;
4、依据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缴好公盘林管理工作,充分公
益林的生态效益;
5,掌握管护区城资都状况和动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拟定林场长期发展规划;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共维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自然资源局共有直属单位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所属单位1个,其中事业单位1个。行政单位是鱼峰区自然资源局,事业单位是三伯岭林场。
三、人员构成情况
单位人员编制总数为70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0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69人。
具体情况如下:
1.本级:人员编制总数为10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0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9人,其中行政在职 9人。
2.所属单位 :人员编制总数为60人,其中事业编制60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60人,其中事业在职60人。
四、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鱼峰区自然资源局为2019年新增单位,无上年对比数)
1.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总预算1397.08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97.08万元。
2.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预算1397.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7.49万元;项目支出279.5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33.11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25.21万元。
卫生健康支出支出预算54.22万元。
节能环保支出预算124.64万元。
农林水事物支出预算803.28万元。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事物支出预算85.62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支出预算71.01万元。
3.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1117.49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879.57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45.4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92.52万元。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279.59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2.9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36.47万元。
资本性支出预算30.22万元。
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方面的预算安排。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5.4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50.59万元。
主要用于:台式电脑、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印刷出版服务等采购。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54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20年预算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20年预算10.54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2020年预算0万元。
(1)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预算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费2020年预算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信息情况说明
纳入预算绩效的项目共有1个,金额共计70万元,占项目支出25.04%。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