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2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3 | 对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超出墙体的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4 | 对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坎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5 | 对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的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6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7 | 对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 1.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3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4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5 | 对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6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7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 |
8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9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0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1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1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13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4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15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 |
16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1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 |
1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19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20 |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21 |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
22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配合执法调查; 3.逾期10天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自治区、设区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