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办理此项业务的申请材料等有关情况告知与您,请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申请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演出活动承诺书》1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5、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责任人签名盖手印;
7、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责任人签名盖手印;
8、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合法使用材料,内容应包括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出具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责任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合格文件。
二、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3858596、8805227
投诉电话:0772-8805366
三、业务窗口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给您的工作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鱼峰区文体广旅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