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府规〔2018〕4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事件分级 1
1.4适用范围 3
1.5工作原则 5
2组织体系与职责 5
2.1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6
2.2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 7
2.3应急工作小组 8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2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12
3.2预警 13
3.3信息报告与处理 14
4应急处置 15
4.1先期处置 16
4.2分级响应 16
4.3响应措施 17
4.4 指挥与协调 19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9
4.6 安全防护 20
4.7响应终止 21
5后期工作 21
5.1事件调查 21
5.2善后处置 22
6 应急保障 22
6.1 队伍保障 22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22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23
6.4技术保障 23
6.5培训和演练 24
7附则 25
7.1预案管理 25
7.2 预案解释 25
7.3 预案实施时间 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空气污染事件,加强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空气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可控制性,将空气污染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按照由低到高依次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1.3.1特别重大空气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空气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1.3.2重大空气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3.3较大空气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1.3.4一般空气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污染与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
(3)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
(4)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鱼峰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响应:
一般空气污染事件(Ⅳ级)中未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空气污染事件。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空气污染事件、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空气污染事件须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响应。
空气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空气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空气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空气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空气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空气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在鱼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根据鱼峰区空气污染的特点,空气污染事件实行市、区(县)、企业三级负责制,各级分别编制本级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污染事件类别、污染事件引起的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预警”,分级响应机制。
空气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首先负责应急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线,环保局与相关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根据空气污染事件随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点,加强与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鱼峰交警大队、鱼峰消防大队、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部门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4)依法监督,杜绝隐患
对于污染企业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要依法监管,要建立问责制。充分发挥企业环保部门作用,提高其对本企业突发空气污染事件的防范及处置能力。
(5)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做好应对空气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指挥鱼峰区的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由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小组(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信息发布组、专家咨询组、应急救援处置组、医疗防疫组、治安交通和通讯组、生产救援组、后勤生活保障组)组成。
2.1 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鱼峰区人民政府成立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局鱼峰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鱼峰分局、区商务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工商局鱼峰分局、区文体局、鱼峰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
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党委、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级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领导和组织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决定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工作;组织空气污染事件责任认定;建立各部门协作的应急联动体系,督促各应急小组及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信息发布、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并对各应急小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信息,负责向柳州市人民政府和柳州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的支援;组织开展空气污染事件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当柳州市成立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时,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空气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柳州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空气污染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市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 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
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鱼峰分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鱼峰交警大队等部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协助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落实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空气污染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了解掌握本地空气污染事件源规模及分布情况,建立重点风险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了解机动车有关情况,建立空气污染风险安全预警系统和空气污染应急资料库;接收上级部门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命令、指示及有关空气污染事件的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空气污染事件报告;协调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组织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建议。负责组织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对空气污染事件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2.3 应急工作小组
根据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在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2.3.1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公安鱼峰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鱼峰分局、工商鱼峰分局、区教育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空气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不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的,立即报告上级部门请求援助;对事故的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和控制以及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及损害;依法控制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
2.3.2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区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发布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3专家咨询组
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的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卫生医学、环境评估、市政工程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是:指导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空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空气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对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对空气污染事件带来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3.4应急救援处置组
由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鱼峰消防大队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2.3.5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鱼峰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紧急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并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负责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3.6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鱼峰分局、鱼峰交警大队共同负责
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2.3.7生产救援组
按照空气污染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8后勤生活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空气污染风险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空气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空气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空气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后续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鱼峰区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空气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各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空气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空气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城区人民政府授权应急指挥部组织空气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空气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空气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空气污染事件的,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区环境保护局。
(3)区环境保护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空气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空气污染事件发生情况。
(4)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空气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空气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区党委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空气污染事件情况,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5)对以下空气污染事件信息,区环境保护局应当立即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①初判为一般以上空气污染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空气污染事件;
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空气污染事件;
④环境保护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空气污染事件。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发生空气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区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辖区政府、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同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
4.2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空气污染事件及较大空气污染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Ⅲ级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Ⅲ级响应)。根据空气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厅报告。当自治区成立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空气污染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型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空气污染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级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本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市行政区域空气污染事件时,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请求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空气污染事件时,由鱼峰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
(1)启动市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型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空气污染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级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各部门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本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行政区域空气污染事件时,与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请求柳州市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
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临时收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空气污染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空气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指挥与协调
城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空气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空气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城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城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空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事件警报解除。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空气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空气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空气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空气污染事件的特点、扩散情况或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在警戒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禁止他人进入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根据空气污染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对周边居民实施紧急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3)根据空气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
(5)选择地形有利的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急救。
(6)根据空气污染事件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向事发地周边居民告知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减小事故的影响。
4.7响应终止
当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事件调查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损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度、污染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空气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城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空气污染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1)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2)城区人民政府及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3)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警大队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培训和演练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1)区环保局以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选择重点风险源地区开展空气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加强传染病预防专业人员的日常业务和应急反应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反应水平。
(3)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空气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空气污染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空气污染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转移疏散等现场处置工作。
(4)存在空气污染风险的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设备,加强职工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相关演练。
空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空气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相关文件:《鱼峰区空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