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十三中学教育集团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序言
柳州市第十三中学(柳州市第一外国语实验中学)是目前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一所外语特色学校。现有两个校区,本部位于羊角山路中段,毗邻龙潭公园;东校区位于九头山路,原羊角山中学校址。学校是全国外语特色学校教育研究会会员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外语学院教学实验基地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德育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中小学常规管理先进单位、柳州市绿色学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创办高质量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办学五十多年来,学校坚持“一条主线,两支队伍,三个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主线,教师队伍与行政管理队伍,夯实德、法、技三大学校基础)的办学思路,确立了以外语为特色的教学模式,探究了爱的教育之德育主题,形成了老、中、青梯级名师队伍,促进了学校可持续发展。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校正向着“书香浓郁的人文校园、特色鲜明的欢乐校园、开放包容的和谐校园、环境雅致的诗意校园”进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为强化柳州市第十三中学(柳州市第一外国语实验中学)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建设及监管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柳州市第十三中学(柳州市第一外国语实验中学)英文名Liuzhou No. 13 Middle School( Liuzhou No.1 Foreign Language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学校于2002年9月根据“柳编事字〔2002〕27号文”加挂“柳州市第一外国语实验中学”校牌,与市十三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路四号。电话:0772——3115771 邮政编码:545005
东校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九头山路 13 号。电话:0772——3018815 邮政编码:545005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举办,经柳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学制三年初中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培养素质优良的合格公民,办人民满意的外语特色教育。
校训: 厚德、博学、志远、仁爱
校风: 勤学乐思 知行统一
教风: 爱生 严谨 敬业 求真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内强素质 外塑形象 突出特色 全面发展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特长突出,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
学校特色办学目标:外语见长、文理并重、突出特色 全面发展。
校徽:V型底,象征发芽的种子,具有生命力,奋发向上;英文字母,象征胜利,希望,学校外语特色。V型上面托着爱心,喻示以爱的教育为主题的校园文化特征,1字代表柳州市第一所外语特色学校,代表追求卓越与创新的学校精神。
校歌:我们是一外校(13中)的主人,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准备在这里飞翔。每天早晨,当我们迎着第一缕阳光步入校园的时候,也是我们播撒爱的种子的时候,我们爱党、爱祖国、爱人民、爱父母、爱师长,也爱我们自己,我们不仅是爱的积攒者,也是爱的传播者,只要我们用爱去面对每一天,每一个人,每一件事,我们就始终拥有飞翔的力量。
第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第十三中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职责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一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 二 )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三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 四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 六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 八)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2名、委员6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 一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 二 ) 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三 )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 四 ) 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五 ) 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 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 八) 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 及上级党 ( 工 ) 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 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 ) 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8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 ( 工 )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 一 )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 三 )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 四 )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五 )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4.执行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6.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7.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 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8.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
9.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1.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12.学校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13.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4.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5.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16.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政教、教务、科研、信息、保卫、住管、总务等部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政教、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学校设置各教学学科组,配置学科主任,由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生物、地理、图音体信息等学科教师组成,各学科主任负责本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及实施,保证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在本学科各年级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领导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各部门中层以上的领导,含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讨论、制定、布置、总结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学校通过网站、公示栏、橱窗、教工会等形式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大认可的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认为所在年级组、教研组、职能部门、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学校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教师所在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鱼峰区教育局;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关注留守、适龄残疾、学习困难等学生入学情况,尽力确保脱贫户、适龄残疾除重度残疾、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等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保护率。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问题处理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长、相关处室领导、班主任、家长、学生聘请代理人、警校共建机构领导构成。
学生申诉范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对教师批评不服;学校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等。申诉方式分为口头申诉,书面申诉;对当天不能及时处理的事情,学校接到学生申诉后,在二日内作出答复,对重大问题,学校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鱼峰区教育局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学校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柳州市第十三中学教育集团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新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外国语学校特色教学的要求,增设听说课、阅读写作课,使用专用教材。每年聘请2-5个外籍教师对学生进行口语教学,开展相应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开展安全演练,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发生卫生疫情等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让其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帮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学校的工作,配合学校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学校要积极与学生家庭、所在社区、公安和司法机关开展经常性的互动,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和社会资源的共同参与作用,齐抓共管,挽救和感化了校园“问题学生”,保护好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阅览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展国内、国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定期参加全国外国语学校年会,力争与全国外国语学校同步发展。定期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互派活动,为师生搭建学习平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