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十四中学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内容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第十四中学(Liuzhou No.14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岩村路22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鱼峰区教育局。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制三年。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第十四中学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以生为本,多元发展的办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校训:让每一个生命都精彩
校风:勤勉 和谐 进取
教风:爱生 乐业 善教
学风:勤奋 合作 善思
第五条 办学目标:以“感恩励志、生本教育、体艺2+1”为主特色和突破口,创建一所校园环境优美、教育管理优化、教学水平优质、办学特色彰显的初中学校。
育人目标: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培养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与健康等方面的发展为依据,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明礼 健康 乐学 尚美”的十四中阳光学子。
第六条 校徽、校歌:
校徽:
释义:标志整体造型由阿拉伯数字“14”组成,呼应学校名称——柳州市第十四中学。整个标志的形态为一只向上腾飞的鸟儿,朝着光明,寓意学校的腾飞发展。标志太阳鸟整体层次丰富,蓝色既代表一方蓝天,也象征一只大手呵护和托起鸟儿的飞翔,学校师生齐心协力,目标一致,像太阳鸟一样迎着朝阳向着光明飞去,自由舒展,绽放生命,为实现办学目标坚持不懈的努力着。
校歌:
追梦少年
词:利泠沄 李茜
曲:邓建明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内容
第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第十四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委员3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办 、校办、教务处、政教处、科研处、信息处、总务处、保卫处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二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实行行政例会制度:主要研究并贯彻校长办公会的决策、决定,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物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听取各职能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行政例会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和党、工、团负责人组成。
行政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的基层管理机制。设七年级组、八年级组、九年级组,负责各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设六大教研组,由语文、数学、外语、理化生信息、政史地、术科等组成,教研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研工作。各学科按年级成立备课组(单人单科不设备课组),负责本年级学科的教学教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竞争上岗。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接受继续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学校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工会主席、支部委员担任副组长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调解、解决。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2)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2)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
(3)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争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守纪。
(5)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能够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揭发不良行为。
(7)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奖励。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以鼓励学生进步。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向政教处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教育教学工作的总思路是:以德育为核心,以教学为主体,以科研为先导,以体艺教育为辅助,全方位构建立体式的素质教育体系,让感恩明礼成为习惯,让生本教育激扬生命,让体艺特色尽显风采,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根据学校实际,开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生本课堂教学模式,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严格执行《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加 强 教与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备课(预习)、上课(听课) 、演示实验、分组实验、辅导(复习)、布置批改作业(作业)、课外指导(课外学习)、教学改进(学习改进)、成绩考核等方面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建立教学管理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教学检查力度,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困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心理咨询、校园环境建设、家庭、社会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与法治教育、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教育。学校以“感恩励志”文化为引领,以感受亲恩为重点,以养成教育为着力点,开展德育教育系列活动。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品质。
学校从德、智、体、美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2008年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帮助教师全面了解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学校要完善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奖惩,把师德考核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要基本要求,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冬季长跑运动会、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和艺术节,彰显学校体艺特色。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校园安全制度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定期对周围环境、教室进行消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德育、科普、法治、环境保护等校外教育活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并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和接受社会、个人的捐赠,依法管理和使用社会和个人的助学捐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代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有关物资的采购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加强对学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校产分类造册,落实管理责任,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防止人为的流失和损坏。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卫生室、计算机房以及其他教学专用教室的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卫生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四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