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二十五中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第二十五中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335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在鱼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修业年限为:小学六年,普通中学三年。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办学规模:中学18个教学班,小学18个教学班。
中、小学学区范围:依据柳州市教育局当年划定的学区确定。
招生办法: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等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持续发展助力,让师生共同走向成功,绽放生命的精彩。
办学特色定位:生命教育
以“让每个生命闪光”为办学理念,关注学生成长、助力教师成功、促进学校发展,践行“尊重生命、欣赏生命、成全生命”的核心价值,倡导“存善念、行善举、扬善德、做善人,传递生命正能量”的人文精神,建构涵养生命的“善文化”,从校本课程设计、校本教材的编制、课堂教学的改革、校园文化的培育等方面构建学校“生命教育特色”,努力培养具有生命力的学生、有生命力的教师、有生命力的课堂。让师生成长为最好的自己。
学校核心价值:尊重生命、欣赏生命、成全生命
校训:成长为最好的自己
校风:求真尚善 谦和有爱
教风:敬业仁爱 博学善导
学风:自主合作 乐学善思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规范+特色
学校育人目标定位:合格+特长
第六条 校徽:
标志整体为生命之树,树根、树干以“善”字的变形作为造型,撑起了具有生命活力的树冠,象征我校践行“善”文化,引领活力青年向善向上。树冠以三个手牵手的人作为造型,象征着教师与中、小学生手牵手、心连心,扎根“善”文化,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 (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学校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处、信息宣传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校长助理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经校长提名或通过公开竞聘,党组织考核后上岗。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党组织建设内容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第二十五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委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附小执行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5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委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总支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总支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总支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办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十一)学校纪委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校长、书记(或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实行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并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的决策、决定、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务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听取各职能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学校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实行年级组、学科组管理制度
学校设置年级组,由年级教师组成。年级组长由政教处聘请思想水平高,学生管理等综合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在校长、政教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年级组长组织、协调与落实年级内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的常规管理,并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贯彻执行学校思想教育工作,接受校长室、政教处的直接领导,上传下达;团结年级内班主任和全体教师,对一些重要事情,在听取班主任、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决策,由学校领导认可后加以执行;做好年级组内班主任的思想工作,组织年级全体教师步调一致,教书又育人,讲究师德,做学生的表率。根据学校要求和年级具体情况制订出学期年级组工作计划,并对学期年级工作进行总结;协调年级组内班级之间,德育、教学、后勤之间的关系;负责指导各班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年级、班级具体情况开展学生的德育工作,组织开展德育工作的研究,组织、指导各班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各相近学科教师组成。以各学科组为单位,设立学科教研组,教研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聘请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思想水平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在校长、教务处、科研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教研组工作计划;组织教师进行常规教学,定期进行本组内教师常规教学的检查;组织教师进行本校教研的常规系列活动;带领本组教师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组织本学科的专业比赛、研讨课活动等。
学校实行教育督导制,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分别由学校党政工及教师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时限、办法、内容、程序和最后处理意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分中、小学部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分类归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时限、办法、内容、程序和最后处理意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据学校办学特色开发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为最终目标。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客观、多元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阳光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体育运动会或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按照《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通过运用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学校依法接受不以入学等为条件的社会捐资助学。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登记、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单位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情况的监督,接受财务部门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代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区财务管理中心申请制作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学校物品采购。学校常规物资(包括教育教学、劳动卫生、师生生活及办公物品等)的采购,由总务处根据需求制定计划,校长审批后进行。临时采购由需求部门书面申请,校长审批后进行。大宗学校设备采购,由需求部门书面申请,经党政工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学校设备设施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部门明确设施设备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台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对出现损坏及时上报维修,对达到报废处理及时上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