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德润中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0-16 09:10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序  言

柳州市德润中学是一所全新的公办高品质初中创办于2016年,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德盛路8号,属于鱼峰核心区,毗邻多处重量级城市综合体。是鱼峰区乃至柳州市最美最现代化的初中校园之一。学校总投资1.2亿,占地面积82亩,2栋教学楼、1栋实验楼、1栋综合楼、1栋室内体育馆、5个篮球场、5个排球场、一个标准足球场和一个标准400米环形跑道。办学规模60个班,学生3000人。

学校目前现有学生2300人,教职工179人,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5人,本科学历179人;中学高级教师16人,教师整体素质较高。

学校以“润”为核心打造学校的文化。秉承以德润心,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厚德励学,润己泽人”的校训,“明礼、笃行、超越、拓新”的校风,“博学善教、润德爱生”的教风,坚持“丰润人生,为生命成长赋能”的育人宗旨和全面建设“文化沃土、学术殿堂、质量高地、精神家园”美好学校的核心办学目标,全力建成柳州市乃至广西的示范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文化:

(一)学校中文名称:柳州市德润中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德盛路8号

学校微信平台服务号:

(二)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以德润心,以文化人

育人宗旨:丰润人生,为生命成长赋能

办学目标:全面建设“文化沃土、学术殿堂、质量高地、精神家园”美好学校

校   训:厚德励学,润己泽人

校   风:明礼、笃行、超越、拓新

教   风:博学善教、润德爱生

学   风:自主 协作 乐究 爱创 

师生誓词:忠于祖国,为祖国服务。

(三)校徽

校徽边框沿用传统的校徽形式,结构对称,信息清晰易读。校徽字体采用篆体,笔锋圆润,不表锋芒,暗合“德润”之意。校徽颜色为蓝色,源于水元素的直观联想。校徽打破以往的严正结构,以灵动多变的自由曲线勾勒出当中一枚珍润的水珠亦似一泓潭水,一枚古印。抽象的平面线条兼立体的表达效果,起伏间山水暗合,引人联想。颜色由中间向边界逐渐消融,寄意教育的“润物无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依法聘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人事权: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缓聘、解聘;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三)财务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德润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处等内设机构和年级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十一)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信息处、总务处、办公室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副校长由鱼峰区教育局聘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经校长提名,党组织考核或通过公开竞聘竞争上岗。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一)党建办公室是学校党建事务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学校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检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和党带群团及少先队工作等。

(二)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三)政教处: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抓好学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工作。

(四)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

(五)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六)信息处:是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负责学校重大事件的报道。

(七)总务处: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八)宿管处:是学校负责宿舍、午托、内宿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管部门。

(九)教师发展处:是学校负责促进以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的教师职业发展的主管部门。

学校行政管理结构图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主要公开的内容有:

(一)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重要规划、实施方案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评先选优事项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与校内各种奖励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经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大宗物资采购事项和学校基建招投标情况。

(六)招生考试事项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主人翁的精神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政策规定的教师流动要求,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所担任学科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培优扶差,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调整适应教育需求的知识能力结构,把控好育人的方向及提升育人水平。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师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职工享受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学管理】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不属学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条 【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围绕并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科研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上好规定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传授正确的学习方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阳光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评价体系。探究多元的教师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提高师生积极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保障中心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六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设备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六十二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师生车辆、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财经人员必须定期向校长汇报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审议,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有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德润中学学校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序  言

柳州市德润中学是一所全新的公办高品质初中创办于2016年,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德盛路8号,属于鱼峰核心区,毗邻多处重量级城市综合体。是鱼峰区乃至柳州市最美最现代化的初中校园之一。学校总投资1.2亿,占地面积82亩,2栋教学楼、1栋实验楼、1栋综合楼、1栋室内体育馆、5个篮球场、5个排球场、一个标准足球场和一个标准400米环形跑道。办学规模60个班,学生3000人。

学校目前现有学生2300人,教职工179人,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5人,本科学历179人;中学高级教师16人,教师整体素质较高。

学校以“润”为核心打造学校的文化。秉承以德润心,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厚德励学,润己泽人”的校训,“明礼、笃行、超越、拓新”的校风,“博学善教、润德爱生”的教风,坚持“丰润人生,为生命成长赋能”的育人宗旨和全面建设“文化沃土、学术殿堂、质量高地、精神家园”美好学校的核心办学目标,全力建成柳州市乃至广西的示范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文化:

(一)学校中文名称:柳州市德润中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德盛路8号

学校微信平台服务号:

(二)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以德润心,以文化人

育人宗旨:丰润人生,为生命成长赋能

办学目标:全面建设“文化沃土、学术殿堂、质量高地、精神家园”美好学校

校   训:厚德励学,润己泽人

校   风:明礼、笃行、超越、拓新

教   风:博学善教、润德爱生

学   风:自主 协作 乐究 爱创 

师生誓词:忠于祖国,为祖国服务。

(三)校徽

校徽边框沿用传统的校徽形式,结构对称,信息清晰易读。校徽字体采用篆体,笔锋圆润,不表锋芒,暗合“德润”之意。校徽颜色为蓝色,源于水元素的直观联想。校徽打破以往的严正结构,以灵动多变的自由曲线勾勒出当中一枚珍润的水珠亦似一泓潭水,一枚古印。抽象的平面线条兼立体的表达效果,起伏间山水暗合,引人联想。颜色由中间向边界逐渐消融,寄意教育的“润物无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依法聘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人事权: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缓聘、解聘;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三)财务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德润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处等内设机构和年级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十一)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信息处、总务处、办公室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副校长由鱼峰区教育局聘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经校长提名,党组织考核或通过公开竞聘竞争上岗。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一)党建办公室是学校党建事务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学校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检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和党带群团及少先队工作等。

(二)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三)政教处: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抓好学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工作。

(四)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

(五)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六)信息处:是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负责学校重大事件的报道。

(七)总务处: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八)宿管处:是学校负责宿舍、午托、内宿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管部门。

(九)教师发展处:是学校负责促进以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的教师职业发展的主管部门。

学校行政管理结构图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主要公开的内容有:

(一)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重要规划、实施方案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评先选优事项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与校内各种奖励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经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大宗物资采购事项和学校基建招投标情况。

(六)招生考试事项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主人翁的精神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教书育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政策规定的教师流动要求,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所担任学科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培优扶差,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调整适应教育需求的知识能力结构,把控好育人的方向及提升育人水平。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师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职工享受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学管理】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不属学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条 【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围绕并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科研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上好规定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传授正确的学习方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阳光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评价体系。探究多元的教师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提高师生积极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保障中心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六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设备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六十二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师生车辆、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财经人员必须定期向校长汇报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审议,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有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