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里雍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里雍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里雍街224号
第四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的普通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民所有制义务教育
第六条 办学单位:广西柳州市教育局
第七条 办学理念:扎乡土根基,优质学校。
第八条 办学目标:培养德智双优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 校风:气聚人和携手扬帆教风:守本心行大爱严治学
学风:刻苦勤思乐学好问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通过努力打造一个强有力、有创新意识的农村中学。
第十一条 汉语教学为学校基本的教学语言文字。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因伤和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在征得本人和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的学生,具户籍证予以妥善安置。对外籍生申请到本校就读的,需根据本校的条件和班额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准其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防止未受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依法做好复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好学籍。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思想品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导向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五爱”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科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升降国旗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结合国家的主要节日、纪念日,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和少先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每周一次校会、班会的时间;每期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活动一至二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团)队员”、“三好学生”和“优秀班集体”;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将评定结果通知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纪律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形成育人的大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部颁课程计划和国家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工作改革和发展,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育人观。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研组、教师应制定相应的计划 ,并认真实施。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对学生实行正面教育,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阵地,在课堂教学中以培养能力为主线;以造就人才为目标,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员教育质量管理,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课外和校外活动的指导。注意与社区教育机构的联系,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随便停课和放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节假日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补课;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给予学生留书面家庭作业。
第四十条 学校不统一组织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总结推广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期末的考试科目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科目,其余为考查科目。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实行等级加特长,取消百分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上好体育课,坚持两操,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两操)。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兼职保健教师。教育学生养成讲卫生的习惯,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认真上好音乐、美术课,发挥美育功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快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教学,提高学生获取知识的主动性。
第四章 教师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该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提高自身素质、热爱学生、教好功课、钻研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紧密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五十条教师在文化进修的同时,应重视教学技能的提高,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特别优秀的教师,班主任给予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鼓励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考勤和考核制度。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内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
第五十四条 校长应该定期召开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和校务委员会或全体教师会,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研究讨论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各部门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及其他组织的作用,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党、政、工、群众代表组成。学校的重大事项须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意见后决策。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下设行政办公室、教科研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科研处负责教学、教研、职称推荐、学籍管理、文书档案等工作。总务处负责保卫、卫生、校园建设等工作。支部委员会下设支部办公室,负责工会、职代会、德育、少(团)队、计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应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六章 后勤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应管理和使用好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产和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的管理。延长使用寿命和提高使用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师生生活,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本着节约开支,重点使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在为教学服务上,杜绝乱花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 搞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定期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安全。
第七章 党的组织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里雍中学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七十一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 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责任和权利
第七十八条 举办者的责任:
1.上级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为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现代教育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2.按有关的政策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
3.从制度和经费上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依法扩大学校的自主权;
4.帮助学校解决一些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
5.尊师重教,关心师生生活,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创造性劳动给予鼓励;
6.制止侵犯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举办者权利:
1.在财政预算中拨付教育经费;
2.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八十条 学校的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6.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校长的责任: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校长的权利:
1.对教育教学有决策权和指挥权。校长在广泛征询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确定目标,制定方案,做出决定后,对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各种重要活动统一指挥。
2.对人事的管理权。校长可以根据任职条件,提名副职和征得上级的意见后任免中层干部。校长根据有关政策可以聘任和调整教职工。上级对本校教师的调进调出,须取得校长的认可。校长有权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罚,在教职工中实施优化组合。
3.校长有对学校财务的管理权。校长有权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支配学校经费。
4.校长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教师的责任:
1.遵守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公益劳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十五条 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3.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和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4.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5.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寒暑假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培训的权。
6.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1.适龄儿童在入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2.特困学生享有减免杂费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4.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5.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等合法权益时,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柳州市鱼峰区里雍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