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驾鹤路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09:4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路小学成立于1958年,位于柳江河畔,半山脚下,文慧桥南端。其间合并了屏山第二小学,并于2009年秋学期开始整合屏山小学和乐群路小学,建立了以驾鹤路小学为中心校,屏山小学和乐群路小学为驾小分校区的大学区。学校以鹤文化为内涵,承载“活的教育+美的教育”的办学特色,树立了“修美丽  展活力  育灵气”的办学理念。学校先后被评为广西科研基地和校本教研基地学校、广西骨干校长高研班基地学校、广西文明卫生先进学校、广西贯彻体育卫生《两个条例》先进集体、全国“中华传统教育”实验优秀学校、 柳州市“和谐校园”先进学校、柳州素质教育特色学校,连续多年获得办学水平评估一等奖(“大满灌”)学校。特别是学生大型管弦乐队,在历届全市中小学艺术节表演中屡获第一名,成为驾鹤路小学的品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多次到学校调研校园文化建设,总结推广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经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柳州市驾鹤路小学,学校由本部、乐群校区、屏山校区、屏二校区一校四区组成。

本部:柳州市荣军路73

乐群校区:柳州市乐群路232 号

屏二校区:柳州市屏山大道150 号

屏山校区:柳州市屏山大道9号

第三条 本校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举办,经柳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夯实基础。

第六条 办学理念:努力创建“美活灵”的品牌学校。“美活灵”教育,就是“修美丽  展活力  育灵气”。美丽为一种内在气质,是为“修”; 活力为一种外在状态,是为“展”;把学生教育成灵气少年是我们永远的追求,是为“育”。

第七条  育人目标:我们是一所充满活力的学校,我们是一群气质美丽的老师,我们为祖国培养一批又一批的灵魂健康、头脑灵活、身体灵动、心灵美好的灵气学生。

第八条  学校文化建设情况:

校本文化:“鹤”文化

“鹤”文化:活的教育+美的教育,“活美”教育文化,所谓“活美”文化。

校训:修美丽, 展活力,育灵气。

校风:灵魂健康,头脑灵活,身体灵动,心灵美好。

教风:开阔大眼界,追求美活灵,争做好老师。

学风 :上美活课堂,塑灵气少年,为人生奠基。

校韵:以鹤为矢,以美为弓,以活为弦,以灵为的。

校歌:《鹤飞翔》, 刘沛盛词, 张全福曲。

校徽:

图形寓意:

标志以展翅高飞的白鹤表达着驾小校园文化之美之活之灵。朝气蓬勃学子乘着鹤翅膀飞向蓝天,寓意着驾小用活美灵文化浸润着莘莘学子,让他们在一个阳光、现代、美丽的校园里快乐成长,成为灵气学生。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驾鹤路小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2名、委员5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 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 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 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 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 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 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 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6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 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 ) 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 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 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书记、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书记、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重视校史整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公正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通过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保障教师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依据教育行政法规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遵纪守法,带头执行《驾鹤路小学教师每日守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遵守政策规定的教师流动要求,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教师热爱学生做到四无:无体罚、无打击、无嘲讽、无有偿。为人师表做到四美:言谈和美,举止优美、心灵善美、待人雅美。敬业奉献做到四爱:不计得失爱学校、不论人长爱同事、不算报酬爱奉献,不怕辛苦爱研究。

(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调整适应教育需求的知识能力结构,完善美活灵课堂建设,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向鱼峰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为集体服务。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驾小学生每日守则》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鹤”的高尚品德,成灵气少年。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帮助弱者,爱护低年级小同学。孝敬长辈,主动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学会劳动,主动为同学、为集体服务。保护环境,主动弯腰拾捡渍纸。

(六)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向鱼峰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学科组、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教学学科大组长主要协助教导处、科研处负责课堂教学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旨在打造一支“修美丽,展活力,育灵气”的教师队伍。年级组长协助教导处做好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集体备课、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导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教师撰写教案及教学文件规范用字。板书、批阅作业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学生在上课学习、作业中均要求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学校以艺术教育为特色的校本课程观,多层面多角度推进体艺2+1项目实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质与修养,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坚持社团活动课程化,强化师资队伍,创新活动机制,打造精品社团,并将社团课时列入中小学课表,出版发行校本教材。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开展随堂听课活动。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构建“美活灵”课堂,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培养灵魂健康、头脑灵活、身体灵动、心灵美好的灵气学生。

第五十二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一)以德立人。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以“善、爱、责”奠基,育具有“鹤”的高雅品行的学生。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稿)》。

(三)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四)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五)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文化,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彰显学生个性,培养综合能力。

(六)办好家长学校,充分发挥教育“三结合网络”作用。

第五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四、五六年级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评价方式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大课间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课堂教学安排观看交通事件、溺水事件、火灾、地震发生时自救自护的视频。

学生进行实地演练,掌握遭遇安全事故时的操作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人人有小专题。

优化教育过程,推进教育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文化深度融合,全体教师学会驾驭现代教育技术。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规范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执行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程序。

加强科技教育,认真开展“科学教育月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科学创新能力。

质量检测,开展学科竞赛,促进师生学科能力提高,各学科教学质量高于城区平均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校区配备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总务处和政教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条  总务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午托室)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一岗双责”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园安全制度和午托管理规定,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维护校园安全和午托的安全,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六十五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六十六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安全预案。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落实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职工值班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十八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各校区设有专职校医护人员一人,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和眼保健操的指导推广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科学实验室、图书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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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驾鹤路小学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路小学成立于1958年,位于柳江河畔,半山脚下,文慧桥南端。其间合并了屏山第二小学,并于2009年秋学期开始整合屏山小学和乐群路小学,建立了以驾鹤路小学为中心校,屏山小学和乐群路小学为驾小分校区的大学区。学校以鹤文化为内涵,承载“活的教育+美的教育”的办学特色,树立了“修美丽  展活力  育灵气”的办学理念。学校先后被评为广西科研基地和校本教研基地学校、广西骨干校长高研班基地学校、广西文明卫生先进学校、广西贯彻体育卫生《两个条例》先进集体、全国“中华传统教育”实验优秀学校、 柳州市“和谐校园”先进学校、柳州素质教育特色学校,连续多年获得办学水平评估一等奖(“大满灌”)学校。特别是学生大型管弦乐队,在历届全市中小学艺术节表演中屡获第一名,成为驾鹤路小学的品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多次到学校调研校园文化建设,总结推广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经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柳州市驾鹤路小学,学校由本部、乐群校区、屏山校区、屏二校区一校四区组成。

本部:柳州市荣军路73

乐群校区:柳州市乐群路232 号

屏二校区:柳州市屏山大道150 号

屏山校区:柳州市屏山大道9号

第三条 本校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举办,经柳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夯实基础。

第六条 办学理念:努力创建“美活灵”的品牌学校。“美活灵”教育,就是“修美丽  展活力  育灵气”。美丽为一种内在气质,是为“修”; 活力为一种外在状态,是为“展”;把学生教育成灵气少年是我们永远的追求,是为“育”。

第七条  育人目标:我们是一所充满活力的学校,我们是一群气质美丽的老师,我们为祖国培养一批又一批的灵魂健康、头脑灵活、身体灵动、心灵美好的灵气学生。

第八条  学校文化建设情况:

校本文化:“鹤”文化

“鹤”文化:活的教育+美的教育,“活美”教育文化,所谓“活美”文化。

校训:修美丽, 展活力,育灵气。

校风:灵魂健康,头脑灵活,身体灵动,心灵美好。

教风:开阔大眼界,追求美活灵,争做好老师。

学风 :上美活课堂,塑灵气少年,为人生奠基。

校韵:以鹤为矢,以美为弓,以活为弦,以灵为的。

校歌:《鹤飞翔》, 刘沛盛词, 张全福曲。

校徽:

图形寓意:

标志以展翅高飞的白鹤表达着驾小校园文化之美之活之灵。朝气蓬勃学子乘着鹤翅膀飞向蓝天,寓意着驾小用活美灵文化浸润着莘莘学子,让他们在一个阳光、现代、美丽的校园里快乐成长,成为灵气学生。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驾鹤路小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2名、委员5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 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 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 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 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 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 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 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6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 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 ) 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 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 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书记、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书记、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重视校史整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公正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通过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保障教师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依据教育行政法规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遵纪守法,带头执行《驾鹤路小学教师每日守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遵守政策规定的教师流动要求,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教师热爱学生做到四无:无体罚、无打击、无嘲讽、无有偿。为人师表做到四美:言谈和美,举止优美、心灵善美、待人雅美。敬业奉献做到四爱:不计得失爱学校、不论人长爱同事、不算报酬爱奉献,不怕辛苦爱研究。

(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调整适应教育需求的知识能力结构,完善美活灵课堂建设,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向鱼峰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为集体服务。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驾小学生每日守则》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鹤”的高尚品德,成灵气少年。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帮助弱者,爱护低年级小同学。孝敬长辈,主动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学会劳动,主动为同学、为集体服务。保护环境,主动弯腰拾捡渍纸。

(六)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向鱼峰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学科组、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教学学科大组长主要协助教导处、科研处负责课堂教学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旨在打造一支“修美丽,展活力,育灵气”的教师队伍。年级组长协助教导处做好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集体备课、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导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教师撰写教案及教学文件规范用字。板书、批阅作业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学生在上课学习、作业中均要求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学校以艺术教育为特色的校本课程观,多层面多角度推进体艺2+1项目实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质与修养,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坚持社团活动课程化,强化师资队伍,创新活动机制,打造精品社团,并将社团课时列入中小学课表,出版发行校本教材。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开展随堂听课活动。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构建“美活灵”课堂,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培养灵魂健康、头脑灵活、身体灵动、心灵美好的灵气学生。

第五十二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一)以德立人。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以“善、爱、责”奠基,育具有“鹤”的高雅品行的学生。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稿)》。

(三)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四)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五)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文化,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彰显学生个性,培养综合能力。

(六)办好家长学校,充分发挥教育“三结合网络”作用。

第五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四、五六年级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评价方式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大课间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课堂教学安排观看交通事件、溺水事件、火灾、地震发生时自救自护的视频。

学生进行实地演练,掌握遭遇安全事故时的操作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人人有小专题。

优化教育过程,推进教育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文化深度融合,全体教师学会驾驭现代教育技术。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规范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执行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程序。

加强科技教育,认真开展“科学教育月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科学创新能力。

质量检测,开展学科竞赛,促进师生学科能力提高,各学科教学质量高于城区平均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校区配备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总务处和政教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条  总务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午托室)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一岗双责”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园安全制度和午托管理规定,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维护校园安全和午托的安全,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六十五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六十六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安全预案。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落实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职工值班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十八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各校区设有专职校医护人员一人,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和眼保健操的指导推广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科学实验室、图书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