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石路小学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09:4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坚持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与学校的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办学是保障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柳石路小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33号 。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认真实施<<教育发展纲要>>,以“雅质引领,出彩育人,脚踏实地,唱响一流”的核心理念和“人人有雅质,个个能出彩”的育人目标,提出“我是柳石人,文雅伴我行”校园口号,崇尚和追求柔韧、刚毅、正气、规范、高雅、优雅的柳石雅文化气质。以“雅文化”建设为核心,以“幽雅的校园环境、高雅的人格塑造”为两翼,实施雅实课堂建设和和雅德育,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创造适宜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的素质健康和谐发展,为学生的一生幸福奠基。

第五条  招生与办学规模

学校规划班级为24个教学班,学生1080名。招收年满6周岁的孩子入学,按上级相关政策招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学区范围(根据政府的学区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单号31—137(含圣蓝山小区、地建宿舍区),双号256—369(含花样年、心怡山水苑、柳开馨苑、九华小苑、供销车队宿舍区),银桐路以南的柳石路东三巷、龙潭路(含龙潭小区、欧洲花园、大美天地)

第六条 三风一训

校风:文明和雅。校园风清气正,文明和谐。

教风:善教高雅。教师要做师德模范,要能教、善教,由“教书匠”向“教育家”转变。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学风:勤学博雅。师生要爱学、勤学,博览群书,丰富知识。

校训:立德行雅。教育要德为首,只有立好德,才能行为雅。师生要立雅德、思雅为、说雅言、行雅事。

口号:我是柳石人,文雅伴我行。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雅质引领,出彩育人,脚踏实地、唱响一流”为理念和方向,突显民族文化特色教育,扎实推进“三雅”建设。即建设以本土文化、民族文化为特色的幽雅校园环境,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雅教师队伍,培养基础扎实、身心健康、品质优秀,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和雅学生。

学校育人目标:“人人有雅质,个个能出彩”,培养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和雅学生。德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家庭美德;行雅,行为习惯良好、举止儒雅;学雅,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素养;言雅,语言文明,表达规范;心雅,心胸开阔,心理健康、积极向上;体雅,身体健康,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艺雅,有健康的审美能力和生活情趣。每个学生都能够出彩,找到成功的机会和舞台,学生个性充分发展,素质全面和谐。

第八条  校歌与校徽

校歌:柳石雅韵

校徽:“雅”。标识以“柳”和“石”的抽象为背景,凸显“雅”字。师生要随时注重品德、心灵、语言、行为的优雅。

第九条 办学特色

在“雅”文化思想引领下,开展民族文化特色教育。根据师生少数民族居多,依托大龙潭公园等社区资源,在幽雅校园建设中,注重民族元素的呈现;在课程设置方面,开设民族文化教育特色校本课程的建设。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 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校级副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所担任职务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对学校负责。

学校设副校长3名,由城区教育局任命;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其中教导处主任2名,政教处主任1名,科研信息处主任1名,总务主任1名,党建办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1名。(可根据学校发展规模适度增减职数)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会议,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五)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 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 ( 工 )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政办 (党办、校办),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领导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集体决策,是研究讨论和决定学校经济、人事等日常管理事项的决策机构。

校级领导联席会议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含工会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总结安排布置会议。

行政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中层)领导,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行政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学科组,由3人以上组成,负责本学科教育教学的研究、在教导处领导下进行学科管理 。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除上述重大事项以外的一般事项,经过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学校因工作需要,需请编外教师的,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应通过劳务公司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积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教师应当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岗位)晋级、实施奖(绩效)惩的依据。

教师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应当参加校际交流、轮岗支教等教师交流活动。

教师应当按照柳石路小学师德八雅标准要求自己,不得有举办和参与收费的补习班、午托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学校将开展一年一次的雅星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

成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小组,组员由三个部分代表构成:教职工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和法律专家。 申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 提交申诉申请书。2. 调解小组受理。3. 就申诉案件进行调查。4.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申诉事项双方的诉求进行调解。5. 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召开申诉调解小组会议。全体成员就申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6. 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7. 送达,执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文)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惩戒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职责,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发挥我校是柳州市家庭教育基地校的作用,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书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雅实课堂教学和雅实德育,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以生为本的雅实课堂文化构建与实施,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习惯、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实施和雅德育,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六条 科学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每周开展雅星班级评选、每学年开展一次雅星学生评选表彰活动,鼓励每个学生自信、让每个学生都有闪光、都有进步!每学期开展学生义工评选表彰,培养学生能力、形成学生健全人格。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落实“6+x”工程,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眼保健操、体育艺术社团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生田径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墨雅(书法)艺术节等。促使学生体质健康和提高学生艺术审美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各岗位安全职责,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每月开展安全演练,落实执行好门卫管理等。

第五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常规,做好学生考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全体教师应当积极开展雅实课堂教学的研究与实践。人人有课题。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  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应当保持稳定性、长期性。以幽雅校园建设为目标,按照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方案(蓝图)逐步实施。校园建筑主色调为黄色,装饰风格体现民族风 。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制度和有关规定管理资产、项目实施、采购、经费支出等,加强对学校会计账簿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收与招生等无关的社会捐助,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建立捐助管理制度,科学规范使用和管理捐助财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费使用应当根据数量大小遵循“申请、上会研究、审核备案、实施”等基本程序,采购应当根据数量大小遵循1人、多人、问价、招标和走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校舍。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产管理、使用和监督。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监督,避免校产、资产流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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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石路小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坚持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与学校的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办学是保障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柳石路小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33号 。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认真实施<<教育发展纲要>>,以“雅质引领,出彩育人,脚踏实地,唱响一流”的核心理念和“人人有雅质,个个能出彩”的育人目标,提出“我是柳石人,文雅伴我行”校园口号,崇尚和追求柔韧、刚毅、正气、规范、高雅、优雅的柳石雅文化气质。以“雅文化”建设为核心,以“幽雅的校园环境、高雅的人格塑造”为两翼,实施雅实课堂建设和和雅德育,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创造适宜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的素质健康和谐发展,为学生的一生幸福奠基。

第五条  招生与办学规模

学校规划班级为24个教学班,学生1080名。招收年满6周岁的孩子入学,按上级相关政策招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学区范围(根据政府的学区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单号31—137(含圣蓝山小区、地建宿舍区),双号256—369(含花样年、心怡山水苑、柳开馨苑、九华小苑、供销车队宿舍区),银桐路以南的柳石路东三巷、龙潭路(含龙潭小区、欧洲花园、大美天地)

第六条 三风一训

校风:文明和雅。校园风清气正,文明和谐。

教风:善教高雅。教师要做师德模范,要能教、善教,由“教书匠”向“教育家”转变。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学风:勤学博雅。师生要爱学、勤学,博览群书,丰富知识。

校训:立德行雅。教育要德为首,只有立好德,才能行为雅。师生要立雅德、思雅为、说雅言、行雅事。

口号:我是柳石人,文雅伴我行。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雅质引领,出彩育人,脚踏实地、唱响一流”为理念和方向,突显民族文化特色教育,扎实推进“三雅”建设。即建设以本土文化、民族文化为特色的幽雅校园环境,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雅教师队伍,培养基础扎实、身心健康、品质优秀,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和雅学生。

学校育人目标:“人人有雅质,个个能出彩”,培养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和雅学生。德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家庭美德;行雅,行为习惯良好、举止儒雅;学雅,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素养;言雅,语言文明,表达规范;心雅,心胸开阔,心理健康、积极向上;体雅,身体健康,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艺雅,有健康的审美能力和生活情趣。每个学生都能够出彩,找到成功的机会和舞台,学生个性充分发展,素质全面和谐。

第八条  校歌与校徽

校歌:柳石雅韵

校徽:“雅”。标识以“柳”和“石”的抽象为背景,凸显“雅”字。师生要随时注重品德、心灵、语言、行为的优雅。

第九条 办学特色

在“雅”文化思想引领下,开展民族文化特色教育。根据师生少数民族居多,依托大龙潭公园等社区资源,在幽雅校园建设中,注重民族元素的呈现;在课程设置方面,开设民族文化教育特色校本课程的建设。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 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 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校级副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所担任职务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对学校负责。

学校设副校长3名,由城区教育局任命;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其中教导处主任2名,政教处主任1名,科研信息处主任1名,总务主任1名,党建办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1名。(可根据学校发展规模适度增减职数)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会议,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五)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 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 ( 工 )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政办 (党办、校办),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领导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集体决策,是研究讨论和决定学校经济、人事等日常管理事项的决策机构。

校级领导联席会议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含工会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总结安排布置会议。

行政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中层)领导,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行政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学科组,由3人以上组成,负责本学科教育教学的研究、在教导处领导下进行学科管理 。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除上述重大事项以外的一般事项,经过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学校因工作需要,需请编外教师的,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应通过劳务公司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积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教师应当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岗位)晋级、实施奖(绩效)惩的依据。

教师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应当参加校际交流、轮岗支教等教师交流活动。

教师应当按照柳石路小学师德八雅标准要求自己,不得有举办和参与收费的补习班、午托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学校将开展一年一次的雅星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

成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小组,组员由三个部分代表构成:教职工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和法律专家。 申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 提交申诉申请书。2. 调解小组受理。3. 就申诉案件进行调查。4.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申诉事项双方的诉求进行调解。5. 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召开申诉调解小组会议。全体成员就申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6. 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7. 送达,执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文)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惩戒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职责,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发挥我校是柳州市家庭教育基地校的作用,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书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雅实课堂教学和雅实德育,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以生为本的雅实课堂文化构建与实施,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习惯、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实施和雅德育,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六条 科学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每周开展雅星班级评选、每学年开展一次雅星学生评选表彰活动,鼓励每个学生自信、让每个学生都有闪光、都有进步!每学期开展学生义工评选表彰,培养学生能力、形成学生健全人格。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落实“6+x”工程,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眼保健操、体育艺术社团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生田径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墨雅(书法)艺术节等。促使学生体质健康和提高学生艺术审美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各岗位安全职责,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每月开展安全演练,落实执行好门卫管理等。

第五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堂教学常规,做好学生考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全体教师应当积极开展雅实课堂教学的研究与实践。人人有课题。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  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应当保持稳定性、长期性。以幽雅校园建设为目标,按照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方案(蓝图)逐步实施。校园建筑主色调为黄色,装饰风格体现民族风 。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制度和有关规定管理资产、项目实施、采购、经费支出等,加强对学校会计账簿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收与招生等无关的社会捐助,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建立捐助管理制度,科学规范使用和管理捐助财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费使用应当根据数量大小遵循“申请、上会研究、审核备案、实施”等基本程序,采购应当根据数量大小遵循1人、多人、问价、招标和走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校舍。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产管理、使用和监督。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监督,避免校产、资产流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