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09:4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成立于1989年7月5日,与风景秀丽的龙潭公园相毗邻。学校占地面积8214.3平方米,建筑面积4895平方米,活动面积2690平方米。学校现有24个九义普通教学班,在校学生1225人。

学校确立了“焕发生命活力 培养健雅学子”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凸现品牌。学校自2010年始开展“生命教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工作,以生命教育的特色学校发展战略为依据,践行“特色立校、特色强校”的发展理念,突出人文与发展的主题,构建了“健 雅 谦 和”的学校精神,学校的“健雅”文化丰满厚重、芳香四溢。

学校先后被评为自治区交通安全学校、自治区文明校园、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自治区绿色学校、柳州市文明单位、柳州市优美学校、柳州市“十佳最美校园”、柳州市推广国家级教学成果基地学校、柳州市劳动教育示范校、柳州市百所体艺特色学校”(美育)称号、柳州市科研先进单位、柳州市学校课程建设先进单位、柳州市五星家长学校、柳州市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柳州市“爱科学月”先进单位、柳州市少先队“红旗大队”、鱼峰区中小学素质成长“六个一”工程“优秀学校、“鱼峰歌圩”民族民俗文化传承教育“优秀示范校”、鱼峰区少先队“红旗大队”;学校荣获全国生命教育论坛“生命彩虹奖章”、广西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鱼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学校创新项目连续三年荣获柳州市教育改革创新一等奖,学校“健雅”课程荣获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百门精品课程”;学校党支部被评为柳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命名为柳州市教育系统“标杆支部”、被评为柳州市教育系统“育人先锋一校一特色品牌”党组织、鱼峰区“魅力鱼峰 六区建设”年度先进集体、鱼峰区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学校坚持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逐步树立为柳州市鱼峰区教育的优质品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柳石路143号。电话:0772312231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健雅双修,共同发展。

“健”是指身体健康,同时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通过教育教学过程中干群、师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区的合力共营,其有效性体现在健康能成为生命存在的最佳状态。

“雅”意指正确,合乎规范;高尚和美好的。渗透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德育工作中,渗透在校长、中层、教师、学生、家长、社区间的情理相融的良好人际关系的构建中。

“健雅双修”的办学宗旨来源于我校多年交通安全教育的已有成果,交通安全教育只是生命教育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立足本校实际,将交通安全教育延伸扩展为帮助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生命教育:让学生主动学习,体验生命成长的快乐;让教师智慧工作,体验职业内在的幸福;让学校内涵发展,实践教育道德的神圣使命。

校训: 健身心  雅思行

校风: 平和从容  博雅大气

教风: 雅教创新

学风: 雅学立行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以师生共同发展为宗旨,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给教师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至2021年,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管理科学、师资精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现代型学校。

学校育人目标:  

一种共识:健雅双修,共同发展

两项工程:教师培养工程、校本课程建设工程

三个关注:关注学生生命成长、关注教师职业幸福、关注学校内涵发展

第六条校徽:  

校徽:根据对生命教育内涵的提炼,对生命教育进行具象化表现;图形标志为蓝底,主体由红黄绿三色组成。整体线条流畅、优美,色彩明艳、丰富、和谐,具备美感;造型取于一个大人牵着一个小孩的画面,寓意引领走在丰富多彩的人生之路。牵在一起的手形成一个批改作业本的钩,寓意着正确和选择。标志色彩采用交通信号灯颜色,背景蓝色象征纯净的天空、生命的海洋,圆形象征地球,寓意包容和生命起源。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五)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党小组组长。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校长应当具备《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教研组、数学教研组、术科教研组组成,负责学科管理教研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教代会由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党政工团队代表占三分之一,教职工各方面占三分之二),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第三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健 雅”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常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健 雅”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具有我校生命教育特色的“健雅学子”,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师生安全;班级或年级外出要经学校批准,学校组织外出要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结合学校生命教育“十个好”的评价标准,加强常规教育与评比检查,完善相关评价机制,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学生能展现出具有我校特色的“健雅学子”形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健雅学子”星级宝贝、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中队辅导员做好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全面工作,各班主任、各功能室教师负责登记、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属学校财务,没有校长的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五十五条严格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代收费要由上级审批,学校公示后方可收费。

第五十六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一切财务都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和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七条 任何人损坏或丢失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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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

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成立于1989年7月5日,与风景秀丽的龙潭公园相毗邻。学校占地面积8214.3平方米,建筑面积4895平方米,活动面积2690平方米。学校现有24个九义普通教学班,在校学生1225人。

学校确立了“焕发生命活力 培养健雅学子”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凸现品牌。学校自2010年始开展“生命教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工作,以生命教育的特色学校发展战略为依据,践行“特色立校、特色强校”的发展理念,突出人文与发展的主题,构建了“健 雅 谦 和”的学校精神,学校的“健雅”文化丰满厚重、芳香四溢。

学校先后被评为自治区交通安全学校、自治区文明校园、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自治区绿色学校、柳州市文明单位、柳州市优美学校、柳州市“十佳最美校园”、柳州市推广国家级教学成果基地学校、柳州市劳动教育示范校、柳州市百所体艺特色学校”(美育)称号、柳州市科研先进单位、柳州市学校课程建设先进单位、柳州市五星家长学校、柳州市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柳州市“爱科学月”先进单位、柳州市少先队“红旗大队”、鱼峰区中小学素质成长“六个一”工程“优秀学校、“鱼峰歌圩”民族民俗文化传承教育“优秀示范校”、鱼峰区少先队“红旗大队”;学校荣获全国生命教育论坛“生命彩虹奖章”、广西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鱼峰区教育教学成果奖;学校创新项目连续三年荣获柳州市教育改革创新一等奖,学校“健雅”课程荣获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百门精品课程”;学校党支部被评为柳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命名为柳州市教育系统“标杆支部”、被评为柳州市教育系统“育人先锋一校一特色品牌”党组织、鱼峰区“魅力鱼峰 六区建设”年度先进集体、鱼峰区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学校坚持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逐步树立为柳州市鱼峰区教育的优质品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柳石路143号。电话:0772312231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健雅双修,共同发展。

“健”是指身体健康,同时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通过教育教学过程中干群、师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区的合力共营,其有效性体现在健康能成为生命存在的最佳状态。

“雅”意指正确,合乎规范;高尚和美好的。渗透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德育工作中,渗透在校长、中层、教师、学生、家长、社区间的情理相融的良好人际关系的构建中。

“健雅双修”的办学宗旨来源于我校多年交通安全教育的已有成果,交通安全教育只是生命教育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立足本校实际,将交通安全教育延伸扩展为帮助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生命教育:让学生主动学习,体验生命成长的快乐;让教师智慧工作,体验职业内在的幸福;让学校内涵发展,实践教育道德的神圣使命。

校训: 健身心  雅思行

校风: 平和从容  博雅大气

教风: 雅教创新

学风: 雅学立行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以师生共同发展为宗旨,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给教师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至2021年,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管理科学、师资精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现代型学校。

学校育人目标:  

一种共识:健雅双修,共同发展

两项工程:教师培养工程、校本课程建设工程

三个关注:关注学生生命成长、关注教师职业幸福、关注学校内涵发展

第六条校徽:  

校徽:根据对生命教育内涵的提炼,对生命教育进行具象化表现;图形标志为蓝底,主体由红黄绿三色组成。整体线条流畅、优美,色彩明艳、丰富、和谐,具备美感;造型取于一个大人牵着一个小孩的画面,寓意引领走在丰富多彩的人生之路。牵在一起的手形成一个批改作业本的钩,寓意着正确和选择。标志色彩采用交通信号灯颜色,背景蓝色象征纯净的天空、生命的海洋,圆形象征地球,寓意包容和生命起源。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石路第二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五)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党小组组长。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校长应当具备《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教研组、数学教研组、术科教研组组成,负责学科管理教研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教代会由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党政工团队代表占三分之一,教职工各方面占三分之二),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第三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健 雅”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常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健 雅”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具有我校生命教育特色的“健雅学子”,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师生安全;班级或年级外出要经学校批准,学校组织外出要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结合学校生命教育“十个好”的评价标准,加强常规教育与评比检查,完善相关评价机制,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学生能展现出具有我校特色的“健雅学子”形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健雅学子”星级宝贝、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中队辅导员做好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全面工作,各班主任、各功能室教师负责登记、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属学校财务,没有校长的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五十五条严格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代收费要由上级审批,学校公示后方可收费。

第五十六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一切财务都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和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七条 任何人损坏或丢失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