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东环路小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东环路小学
学校地址:柳州市东环路小学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 市东环路67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区教育局所属的全日制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办学宗旨:以“人和教育”为基本办学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设师 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的身心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校训:践行人和教育 创造智慧校园
校风:团结 合作 拼搏 向上
教风:高雅 亲和 博学 善教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争创一流的信息技术示范校与一流的足球特色项目学校。
学校育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品正、身健、才高、创新的东环和美学子。
第六条 校徽、校歌:
校徽:取“和”字造型为基础,将其演变成老师拉着学生手的造型,就像母亲呵护自己的孩子,在人生的成长道路上给予关爱。
校歌:将创作出一首关于我校特色文化的校歌。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东环路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职责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 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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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 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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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 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 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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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 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 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 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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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 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 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 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 (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 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新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 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新增)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新增)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 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 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新增)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该学科任课教师组成,再现该学科的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组织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发挥教师与学校党政沟通的桥梁作用,把工会建成“和美”的职工之家。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校务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 同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对教师从事教科研、学术交流,在时间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登记及处分。情节严重、屡劝不改者上报城区教育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并及时完成国家电子学籍的管理、审核及维护工作,实行学籍管理专人管理责任制,校长负责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从而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在学业成绩、文体、艺术、发明创造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者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在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社会公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东环路小学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警告。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和沟通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分级分阶段对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写作进行基本检测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课程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二)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等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人和教育”理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融合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四)努力形成办学特色,构建“和悦课堂”。在“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有利条件下,进一步落实学科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彰显学校特色。
(五)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抓好制定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六)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创新作业形式与内容,与时代同步,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七)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八)全面实行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良A、良好B、及格C、不及格D。
(九)贯彻落实教育部提出的“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体育、艺术2 +1项目’”和《鱼峰区中小学生素质成长“六个一”工程》的实施内容,开发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引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中华文化熏陶及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学生多元的发展,通过培养学生获得“文明礼仪星”“美德星”“和善星”“特长星”逐步成为东环特质的“和美学子”。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 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详见学校教代会第九届第四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东环路小学师德师风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学校作为全国足球特色学校、自治区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及柳州市足球传统项目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足球运动,向上一级体校推荐优秀人才和积极参加上级组织各级各类足球竞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及各种安全预案。重视校园和校门口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预防为主。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班队会、升旗仪式、安全疏散演练、教师安全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法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第五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配套设计及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努力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为主体、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作为自治区教育信息化试点学校,定期组织老师们进行相关信息技术培训,积极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上级组织各级各类电教类竞赛。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 级危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分解任务,将各功能室的管理落实到人,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修订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 求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