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阳和小学章程
序 言
柳州市阳和小学位于阳和大桥东面阳和村内。学校建于民国30年(1941年)。前身为村办燕山乡小学,1960年易名为柳州市阳和饲养场阳和村小学,1963年归属市教育局管辖并改为现名,是一所独立的农村完小。2003年归属鱼峰区教育局管辖,2019年成为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市属公办小学。生源为阳和村的子弟和部分因为在阳和工业新区上班而租住在阳和村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弟。曾获评自治区“常规管理评估达标学校”、自治区中小学劳动教育示范校、第一届柳州市文明校园、柳州市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先进单位、柳州市四星级家长学校、柳州市绿色学校、柳州市首批劳动教育示范校、柳州市“无毒学校”、柳州市红旗大队、柳州市优秀少先队大队等称号,获评鱼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鱼峰区“三八”红旗集体、鱼峰区模范职工之家、鱼峰区中小学素质成长“六个一”工程“优秀学校”。荣获鱼峰区教育系统规范管理奖、安全管理奖及鱼峰区教育系统教育改革奖等荣誉称号。
归属鱼峰区教育局管辖20年来,学校立足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宝贵的教育资源,保持和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学校治学严谨,乐育英才。这几年学校坚持探索开展“和美”教育的办学特色之路。围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基”的宗旨,培育阳光少年,使学校成为适合师生共同发展的和谐校园。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阳和小学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10号;邮政编码为54500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在鱼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是一所办学规模12个教学班,由上一级政府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区范围: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一带
招生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严格按照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招生工作方案和《鱼峰区持居住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实施意见》,面向学区适龄儿童招生。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培育阳光学子,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基。
校训:和美做人 勤恳做事
校风:和谐尚美 勤勉明礼
教风:厚德善教 亲和育美
学风:和乐求真 善思笃行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管理科学规范、内涵稳步发展、育人文化浓厚、和美特色凸显、校园环境优美,师生健康阳光的和谐校园。
学校育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开展和美教育,培养素质全面健康快乐的阳光少年。
第六条 校徽、校歌:
校徽
校徽外观呈圆形,体现了学校的团结、和谐、发展之意。由“阳和”首字母、蓝天、白云、绿叶、朝阳为设计元素,寓意着阳小秉承“和美、阳光”的办学理念,让阳光学子们在蓝天白云下,沐浴明丽的阳光,健康快乐地成长。
校歌:《阳和美家园》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后勤等具体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副校长由上级部门聘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政教处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学校德育工作、文化艺术、学校宣传、体育卫生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教导处协助分管副校长主持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学校科研、教师培训工作、招生、学生学籍及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总务处协助分管副校长负责学校的安全、总务、基建及食堂等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层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阳和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委员2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五)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 学校设立党办、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十一)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与学校行政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校级领导(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语文学科组、数学学科组、英语学科组和综合学科组(美术、音乐、体育、科学、信息等),分别由语文教师、数学教师、英语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组成,学科组组长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服从教导处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组织各学科的教师们开展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工作的管理。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家委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围绕学校“和美”办学特色理念,运用多元评价方式,对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强或有某方面特长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社团校本课程体系。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课程观,坚持人本管理和文化引领,坚持社团活动课程化,建立社团章程,完善社团课程,强化师资队伍,创新活动机制,打造精品社团,并将社团课时列入中小学课表。积极参加大学区改革工作,开展中小衔接研究,提升办学实效。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段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年段组长协助政教处和教导处做好本年段的德育、教学工作,年段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导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认真落实“以生为本”的理念,构建“阳光课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完成“阳光德育”体系的构建,通过丰富多彩的阳光德育主题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可以接受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无偿捐赠的财产。
捐赠要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捐赠活动的开展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