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社湾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09:3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社湾小学(按照上级核发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证是现名,如经上级部门审核更名,则按照新组织代码证运用新校名)。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94号(此是组织代码证现标地址,现学校实际的地址处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街道社湾村7队90号,社湾村农贸市场对面)。

学校邮编:54500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6年。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校训:厚德至善,博学致远。  

※校风:文雅和谐,求真求新。  

※教风:乐教善教,博闻博爱。

※学风:善学善思,自信自强。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采取营造书香环境、开设“博·雅”课程、优化课程管理、实施课程改革等措施,突显出“以字厚德,以字启智,以字育美”的书法育人特色,然后上升到传承美的教育的内涵特色发展道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构建充满书香的绿色校园。

学校育人目标:为幸福成功的人生奠基,面向全体,启迪智慧,健全人格,和谐发展,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的、家长满意的、社会认可的、有较高声誉的学校。  

第六条 校歌(无) 校徽:“雏鹰展翅”校标(图另附)。  

社湾小学的校徽,中心远看像本刚展开的书,近看似展翅翱翔的雄鹰和雏鹰,在自由的飞翔,寓意了我校的师生渴望求知,渴望在知识的海洋里汲取知识,也寓意了我们的学生远大的理想,立志将来为祖国作贡献。(边框和中心园为红色,文字为黑色,图案为黄色),突出了学校给师生以温暖和快乐之意,图案边缘为“社湾小学”拼音和书法字体,与学校“以字厚德,以字启智,以字育美”的书法育人特色墨香校园文化紧密结合,寓意让学生体验成功,健康成长,体现“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办学理念。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社湾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1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五)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党小组组长。

(十一)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信息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中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外事管理、档案管理等。教导处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学籍及学生档案管理、体育卫生等工作。科研处协助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政教处协助副校长负责学生日常德育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级各类活动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总务处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安全、总务、基建及食堂等工作。

学校设置语文学科组、数学学科组、英语学科组和综合学科组,分别由语文学科教师、数学学科教师、英语学科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组成,卓有成效的开展校本教研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进修高一级学历。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拒绝上级安排的培训,培训前应主动协调自身工作参加。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严格落实请假手续,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3天、产假(一胎148天、二胎158天、三胎168天)、喂奶假(小孩满1岁之前,每天固定1小时),病事假要出具相应的合法证明作为佐证材料,请假半天由教导处审批,请假1-3天内由校长室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报备到教育局。三八妇女节享有该假期之后的当学期内调休半天假期;五四青年节未满28岁的青年教师五四青年节当天下午休假半天,不调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和学生电子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帮助弱者,爱护低年级小同学。孝敬长辈,主动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尊敬师长,认真倾听,礼貌问好。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会劳动,保护环境,主动弯腰拾捡渍纸,学会垃圾分类投放,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小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相应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经过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鉴定,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根据情节不同对构成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新课程方案(2022版)和新课程标准(2022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本校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本校课程。按照国家政策,开展课后服务。学校以书法育人为特色,多层面多角度推进体艺2+1项目实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质与修养,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坚持社团活动课程化,强化师资队伍,创新活动机制,打造精品社团。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开展随堂听课活动。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落实“双减”政策。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立德树人”工程。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重视核心素养的培养,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学校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校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落实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职工值班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有兼职卫生人员,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工作和眼保健操的指导推广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接受社会捐资助学不和招生工作挂钩,通过校长办公会同意,接受的捐资按照程序进入学校公用账户。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提升教育装备管理应用水平,开齐、开足、开好课,充分发挥学校功能室课程资源作用,在动手实践中培养学生科学的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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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社湾小学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社湾小学(按照上级核发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证是现名,如经上级部门审核更名,则按照新组织代码证运用新校名)。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94号(此是组织代码证现标地址,现学校实际的地址处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街道社湾村7队90号,社湾村农贸市场对面)。

学校邮编:54500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6年。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校训:厚德至善,博学致远。  

※校风:文雅和谐,求真求新。  

※教风:乐教善教,博闻博爱。

※学风:善学善思,自信自强。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采取营造书香环境、开设“博·雅”课程、优化课程管理、实施课程改革等措施,突显出“以字厚德,以字启智,以字育美”的书法育人特色,然后上升到传承美的教育的内涵特色发展道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构建充满书香的绿色校园。

学校育人目标:为幸福成功的人生奠基,面向全体,启迪智慧,健全人格,和谐发展,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的、家长满意的、社会认可的、有较高声誉的学校。  

第六条 校歌(无) 校徽:“雏鹰展翅”校标(图另附)。  

社湾小学的校徽,中心远看像本刚展开的书,近看似展翅翱翔的雄鹰和雏鹰,在自由的飞翔,寓意了我校的师生渴望求知,渴望在知识的海洋里汲取知识,也寓意了我们的学生远大的理想,立志将来为祖国作贡献。(边框和中心园为红色,文字为黑色,图案为黄色),突出了学校给师生以温暖和快乐之意,图案边缘为“社湾小学”拼音和书法字体,与学校“以字厚德,以字启智,以字育美”的书法育人特色墨香校园文化紧密结合,寓意让学生体验成功,健康成长,体现“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办学理念。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建设:

(一)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社湾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1名(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五) 学校设校长 1 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党小组组长。

(十一)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信息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中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外事管理、档案管理等。教导处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学籍及学生档案管理、体育卫生等工作。科研处协助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政教处协助副校长负责学生日常德育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级各类活动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总务处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安全、总务、基建及食堂等工作。

学校设置语文学科组、数学学科组、英语学科组和综合学科组,分别由语文学科教师、数学学科教师、英语学科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组成,卓有成效的开展校本教研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进修高一级学历。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拒绝上级安排的培训,培训前应主动协调自身工作参加。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严格落实请假手续,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3天、产假(一胎148天、二胎158天、三胎168天)、喂奶假(小孩满1岁之前,每天固定1小时),病事假要出具相应的合法证明作为佐证材料,请假半天由教导处审批,请假1-3天内由校长室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报备到教育局。三八妇女节享有该假期之后的当学期内调休半天假期;五四青年节未满28岁的青年教师五四青年节当天下午休假半天,不调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和学生电子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帮助弱者,爱护低年级小同学。孝敬长辈,主动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尊敬师长,认真倾听,礼貌问好。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会劳动,保护环境,主动弯腰拾捡渍纸,学会垃圾分类投放,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小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相应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经过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鉴定,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根据情节不同对构成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新课程方案(2022版)和新课程标准(2022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本校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本校课程。按照国家政策,开展课后服务。学校以书法育人为特色,多层面多角度推进体艺2+1项目实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质与修养,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坚持社团活动课程化,强化师资队伍,创新活动机制,打造精品社团。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开展随堂听课活动。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落实“双减”政策。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立德树人”工程。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重视核心素养的培养,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学校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学校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园的保卫工作,落实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责任制,实行行政、教职工值班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有兼职卫生人员,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工作和眼保健操的指导推广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接受社会捐资助学不和招生工作挂钩,通过校长办公会同意,接受的捐资按照程序进入学校公用账户。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提升教育装备管理应用水平,开齐、开足、开好课,充分发挥学校功能室课程资源作用,在动手实践中培养学生科学的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