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白沙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1-16 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本校资产权属国有,以县教育局管理为主,同时接受镇人民政府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校名为鱼峰区白沙中心小学,校址设在鱼峰区白沙镇白沙街300号,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让爱为师生的人生幸福助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使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

第四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发展,实现和谐校园,追求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领导作风:勤政、高效、民主、开拓。

第六条  学校校训:用爱温暖你我他。

学校校风:把爱传递让爱闪光。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赏识创新。

学校学风:爱学乐学勤学善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鱼峰区白沙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专业部门,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属乡镇中心校,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鱼峰区教育局任命。

第二十条  校长是法人代表,向上级教育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设校长领导下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校长有办学自主权,即有权按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指示精神,制订学校工作目标;有权按职、责、权、利调配工作,有权对学校的经费的使用作出方案交学校领导班子或教职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主要做好建立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和协调检查各部门工作的任务;参与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团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具体方案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本校负责对教师的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领导下的副校长两名,协助校长管理德育、教学及后勤等具体工作。设立校务办公室、学校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少先大队部等,各职责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导处的工作职责:负责抓好教学管理工作机构,教导处应当以提高学科课堂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高教师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为依托,不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全面发展的能力。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程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 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及其他工作。

4.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5.定期检查教学各项工作,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定期举行业务讲座。

6.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7.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招生、编班、转学)等工作。

8.做好教科学和教材的预定工作。

9.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10.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教处工作职责:政教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的职能机构。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并检查各年级、班级制定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2.协助校长与各年级部选聘班主任,指导各年级部召开班主任例会,召开班主任研讨会,做好班主任培训工作,指导各年级部做好班主任考核工作。

3、组织和安排军训、春游、文娱汇演、艺术节等全校性教育活动,布置好学校宣传橱窗,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升国旗仪式和各种学生集会。

4.抓好学生一日生活的常规管理;组织学校值周工作,建立并坚持学生的自我管理的工作体系,抓好各年级、各班级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及检查评比工作,抓好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5.抓好各年级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

6.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法治、安全等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7.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学生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负责对学生的违规事件的处理。

8.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抓好校外德育基地建设;指导各年级部召开家长会议,开展家访活动;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密切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开拓德育途径,构建“家、校、社区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9.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督促学生的“两课两操”活动,落实“阳光体育”活动,抓好校园环境卫生。

10.负责学生生活指导;做好学生内宿管理工作。

11.定期召开政教处、少先队、学生会联席会议,支持和协调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发挥团委、学生会这些群众组织的作用,主动与学校其他职能处室沟通协作,形成教育合力;积极开展德育研究工作;注意收集德育资料,分析整理,合理归档。

12.制定学生抗震防震等重大灾害预案,并组织学生进行演练,确保师生重大灾害突遇时的安全。

13.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总务处工作职责:学校后勤处主要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1.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2. 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设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工作。

3. 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4. 定期对学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准,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德育为首,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机制,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渠道,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科研兴教,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提高教学效益。

1.加强教师基本功训练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培养,提高教师素质。

2. 加强教研工作,与各地名校织信息网,加快教改步伐。建立奖励制度,推动教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常规教育管理和评估,坚持备课制度,认真组织教学评优活动,抓好备课、教学、作业评改,课外辅导,考试考核教育科研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教学大纲和上级课程规划制定课程计划,并有机地设置计算机课程。

第三十六条  重视减负工作,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和测试次数,实行统一规范的测试制度。组织好期末测试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联系责任。学校每学期进行校级良好班集体的评选。

第三十八条  注意两个面向——面向全体学生和面向每个学生的各方面,加强转化后进生工作,让每个学生都学得好,留得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第四十条: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学校、教师、家长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中义务。学校依法维护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杜绝无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教师按“教师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献身教育、钻研业务、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奖罚制度。制定奖罚条件,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调动全员积极性,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完善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学业成绩及品德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学生应须履行法定的相关义务;必须遵守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招收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生毕业证书。学年末学科测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五十二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拨款,申请经费预算。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五条  认真制订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专人审批财经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学校领导班子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根据上级保健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因地制宜地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和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领导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工作。

第六十一条  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教师、家长、学生都有管理好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与教师、家长、学生有关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每学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少于二次,让教师为学校的建设出谋献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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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信息

柳州市鱼峰区白沙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本校资产权属国有,以县教育局管理为主,同时接受镇人民政府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校名为鱼峰区白沙中心小学,校址设在鱼峰区白沙镇白沙街300号,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让爱为师生的人生幸福助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使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

第四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发展,实现和谐校园,追求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领导作风:勤政、高效、民主、开拓。

第六条  学校校训:用爱温暖你我他。

学校校风:把爱传递让爱闪光。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赏识创新。

学校学风:爱学乐学勤学善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鱼峰区白沙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等专业部门,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属乡镇中心校,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鱼峰区教育局任命。

第二十条  校长是法人代表,向上级教育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设校长领导下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校长有办学自主权,即有权按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指示精神,制订学校工作目标;有权按职、责、权、利调配工作,有权对学校的经费的使用作出方案交学校领导班子或教职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 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主要做好建立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和协调检查各部门工作的任务;参与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团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具体方案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本校负责对教师的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领导下的副校长两名,协助校长管理德育、教学及后勤等具体工作。设立校务办公室、学校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少先大队部等,各职责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导处的工作职责:负责抓好教学管理工作机构,教导处应当以提高学科课堂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高教师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为依托,不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全面发展的能力。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程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 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及其他工作。

4.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5.定期检查教学各项工作,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定期举行业务讲座。

6.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7.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招生、编班、转学)等工作。

8.做好教科学和教材的预定工作。

9.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10.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教处工作职责:政教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的职能机构。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并检查各年级、班级制定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2.协助校长与各年级部选聘班主任,指导各年级部召开班主任例会,召开班主任研讨会,做好班主任培训工作,指导各年级部做好班主任考核工作。

3、组织和安排军训、春游、文娱汇演、艺术节等全校性教育活动,布置好学校宣传橱窗,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升国旗仪式和各种学生集会。

4.抓好学生一日生活的常规管理;组织学校值周工作,建立并坚持学生的自我管理的工作体系,抓好各年级、各班级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及检查评比工作,抓好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5.抓好各年级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

6.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法治、安全等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7.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学生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负责对学生的违规事件的处理。

8.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抓好校外德育基地建设;指导各年级部召开家长会议,开展家访活动;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密切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开拓德育途径,构建“家、校、社区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9.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督促学生的“两课两操”活动,落实“阳光体育”活动,抓好校园环境卫生。

10.负责学生生活指导;做好学生内宿管理工作。

11.定期召开政教处、少先队、学生会联席会议,支持和协调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发挥团委、学生会这些群众组织的作用,主动与学校其他职能处室沟通协作,形成教育合力;积极开展德育研究工作;注意收集德育资料,分析整理,合理归档。

12.制定学生抗震防震等重大灾害预案,并组织学生进行演练,确保师生重大灾害突遇时的安全。

13.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总务处工作职责:学校后勤处主要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1.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2. 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设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工作。

3. 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4. 定期对学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准,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德育为首,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机制,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渠道,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科研兴教,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提高教学效益。

1.加强教师基本功训练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培养,提高教师素质。

2. 加强教研工作,与各地名校织信息网,加快教改步伐。建立奖励制度,推动教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常规教育管理和评估,坚持备课制度,认真组织教学评优活动,抓好备课、教学、作业评改,课外辅导,考试考核教育科研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教学大纲和上级课程规划制定课程计划,并有机地设置计算机课程。

第三十六条  重视减负工作,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和测试次数,实行统一规范的测试制度。组织好期末测试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联系责任。学校每学期进行校级良好班集体的评选。

第三十八条  注意两个面向——面向全体学生和面向每个学生的各方面,加强转化后进生工作,让每个学生都学得好,留得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第四十条: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学校、教师、家长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中义务。学校依法维护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杜绝无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教师按“教师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献身教育、钻研业务、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奖罚制度。制定奖罚条件,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调动全员积极性,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完善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学业成绩及品德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学生应须履行法定的相关义务;必须遵守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招收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生毕业证书。学年末学科测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五十二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拨款,申请经费预算。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五条  认真制订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专人审批财经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学校领导班子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根据上级保健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因地制宜地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和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领导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工作。

第六十一条  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教师、家长、学生都有管理好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与教师、家长、学生有关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每学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少于二次,让教师为学校的建设出谋献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