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4〕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4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毕业当年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2019年和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已享受过中央、其他省份或广西学费补偿政策或逾期未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不再受理申请。
(二)申请补偿对象基层就业范围要求和具体条件详见《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二、补偿金额
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执行。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一3月8日。
四、申请途径及要求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西学生资助网广西高校毕业生基层补偿在线申请系统填报信息,网址为:http://gxzz.gxeduyun.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系统申请截止时间:2024年3月8日。
(二)系统上传材料:《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情况说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基层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需上传PDF文件。
(三)在鱼峰区申请的毕业生,系统申请完毕后联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预约现场审核时间。现场审核需带齐上述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4月12日。
未尽事宜,可联系鱼峰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蒋老师,联系电话:0772-3808701。
附件:《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
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区内外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自治区财政实行补偿。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攻读最后学历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服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 日前。
(四)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 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农(牧、林)场。
(二)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采矿业(煤炭、矿物、石油、天然气)、航海、核工业、金属冶炼和加工、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
通讯、烟酒、飞机和列车乘务、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以及不在第二点所列的行业范围、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在补偿范围内。
第三章 补偿金额和年限
第五条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 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助学贷款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补偿标准实行补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申请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出基本修业年份所缴纳的学费或助学贷款不予补偿。就读双专业的毕业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计算。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6个月可申请补偿,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偿完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两年内及时办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若遇政策调整或取消,应按最新政策要求办理。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资金,并将其编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安排补偿资助资金。
第四章 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
第八条 符合补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申请补偿的学生开具《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申请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以及是否享受过其他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等信息。
(二)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满36个月后可于第二年或第三年的2月28日前通过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可从广西学生资助网进入或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向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情况说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基层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本着方便群众办理原则,毕业生可自行选择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在本县(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四)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省级审批。同时通过第三方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形式对已初步审批通过的毕业生材料进行二次复核,抽样复核比例不少于审批通过总人数的10%。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7月30日前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七)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于8月31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对于未满36个月就业服务期而离开基层单位或工作地,继续符合申请补偿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况:
(一)因正常调动、提拔而离开基层单位(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或组织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二)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同意,基层单位或工作地发生变更仍符合本细则第四点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二次调配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务期2年(含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第三年就业的基层单位为原服务期服务县域范围且符合本细则第四点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交志愿者证书或服务证、第三年基层单位劳动合同和基层单位为其缴纳后续社会保险的材料(社会保险空档期不能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在就业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考取其他基层单位或“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因其他原因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补偿条件的单位或现场地工作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均不符合申请补偿条件。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
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对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表述不清楚工作简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基层单位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毕业生应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做好审核、回访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