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华达欧亚幼儿园章程
民办柳州市鱼峰区华达欧亚幼儿园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五章 师德师风
第六章 教师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十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鱼峰区华达欧亚幼儿园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箭盘路26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 民办柳州市鱼峰区华达欧亚幼儿园系一所全日制幼儿园,由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一切为了孩子,促进幼儿身心全面、主动、和谐发展,让每个孩子拥有美好的人生开端。
第五条 办园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园理念:为孩子的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让每一个孩子灵性飞翔。
※育人目标:健康会微笑 对人有礼貌 爱学会探索 独立能合作的健康儿童。
第六条 幼儿园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本园的所有收入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用于幼儿园教师工资、改善教学环境及其他的支出。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七条 幼儿园由江冰颖、刘桂华、陈井岗出资举办。幼儿园设立时投入总资产为80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8个班共 250 人。
(六)招生区域: 面向全市招生
第九条 本园是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教民145020360000358号,并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3054350575E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由江冰颖、刘桂华、江胜灵等3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任期五年。第一任董事长由出资人江冰颖出任,并依照法律和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幼儿园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程序: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园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也可以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幼儿园办学的依法管理监督,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幼儿园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幼儿园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律、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领、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幼儿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幼儿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幼儿园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师德师风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为目标,认真践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爱岗敬业,守好讲台主阵地,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在教书育人中锤炼高尚的道德情操。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价值导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教职工的思想共识,并使之成为共同的价值追求;积极引导教职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师德师风考评机制,把教职工师德考核的结果纳入教师教学年段岗位考核和教师的年度考核内容,与教师岗位聘任、提干评优等切身利益挂钩。
及时掌握教职工师德师风的日常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教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教师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班级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
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 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 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
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 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 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对外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上级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办学过程中,幼儿园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办学过程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效益。
第四十四条 加强幼儿的德育工作,注重幼儿的能力培养。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六条 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幼儿。严禁教职工以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十七条 定期开展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九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的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话的绿色校园。
第四十九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十一条 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五十二条 制定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机能和体锻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分析、评价。
第五十四条 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照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董事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进行合并或者分离,在完成财务清算以后,由董事会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保教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财产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16年4月10日表决通过,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鱼峰区华达欧亚幼儿园
2022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