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双福雅苑小区幼儿园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2-05-30 11:0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七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幼儿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双福雅苑小区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228号双福雅苑小区内。

第五条 幼儿园性质: 民办幼儿园,学制三年。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办学目标:培养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人,做典范的幼儿教育。

育人目标:俭以养德,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园训:立德树人,厚德载物。

园风:百善孝为先。

教风:不求一跃千里,但愿天天向上。

第七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九条 本园开办资金10万元,由黄小翠个人出资举办,出资金额占资产总额的100%。

第十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一)办学层次:3-6岁学龄前儿童

(二)办学规模:4个班,共120人。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监督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师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师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建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理事会,首届理事会的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幼儿园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的会议程序: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幼儿园的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幼儿园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民主监督和管理幼儿园办学方针政策。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幼儿园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拟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幼儿园事前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的幼儿。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幼儿,即取得了幼儿园的学籍。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的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幼儿进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办学过程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三条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 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学生。严禁教职工以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十五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园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办园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对接受保育教育的幼儿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进行合并或者分离,在完成财务清算以后,由董事会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保育教育费、伙食费;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22年5月15日表决通过,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报请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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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双福雅苑小区幼儿园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七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幼儿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双福雅苑小区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228号双福雅苑小区内。

第五条 幼儿园性质: 民办幼儿园,学制三年。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办学目标:培养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人,做典范的幼儿教育。

育人目标:俭以养德,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园训:立德树人,厚德载物。

园风:百善孝为先。

教风:不求一跃千里,但愿天天向上。

第七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九条 本园开办资金10万元,由黄小翠个人出资举办,出资金额占资产总额的100%。

第十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一)办学层次:3-6岁学龄前儿童

(二)办学规模:4个班,共120人。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是党在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党组织在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幼儿园党组织班子与幼儿园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监督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幼儿园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师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师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建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理事会,首届理事会的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幼儿园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的会议程序: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幼儿园的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幼儿园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民主监督和管理幼儿园办学方针政策。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幼儿园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拟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幼儿园事前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的幼儿。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幼儿,即取得了幼儿园的学籍。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的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幼儿进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办学过程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三条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 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学生。严禁教职工以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十五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园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办园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对接受保育教育的幼儿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进行合并或者分离,在完成财务清算以后,由董事会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保育教育费、伙食费;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22年5月15日表决通过,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报请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