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2-05-30 11:20   

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章程

(经过2022年5月5日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第1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13号楼一至三层。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教育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教育为主,培养学龄前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办学目标:让孩子体验成长快乐 

※育人目标:自主的学习者;睿智的创造者;有责任的承担者;和平的笃行者

第五条  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第七条 党的建设

1.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党支部是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4.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5.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6.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7.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九条 幼儿园由李娜出资举办。幼儿园设立时投入总资产为500 万元。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十条 幼儿园是一所大型高端幼儿园,总占地面积2081.76平方米,可容纳7个自然班,招收3至6岁幼儿。幼儿园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优秀的幼儿教师,组建健康、阳光、专业的教育团队,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下为孩子和家长提供优质的教育、贴心的服务,给幼儿一个健康、阳光、快乐的童年。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全体理事2/3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组成:李娜、芦振娟、巫妮妮、覃小丽、张海芳。理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以后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这些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们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理事会和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幼儿园办学的依法管理监督,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幼儿园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每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幼儿,严禁教职工以任何形式讲教育忌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解聘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拟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幼儿园事前应当开展管理层讨论会。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的幼儿,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对幼儿每年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全幼儿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幼儿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末对幼儿发展的情况,给予幼儿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坚持按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四十三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创新教学活动,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财务原始凭证会计档案,并按照财务规定期限保存完整。

第五十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李娜个人出资;

(二)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金,不得转移资产,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盈利不得分红。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对幼儿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行业指导价格制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五)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进行财务清算审计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开办资金、法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会计凭证和印章交回原单位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22年5月5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民政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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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章程

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章程

(经过2022年5月5日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第1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13号楼一至三层。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教育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教育为主,培养学龄前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办学目标:让孩子体验成长快乐 

※育人目标:自主的学习者;睿智的创造者;有责任的承担者;和平的笃行者

第五条  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第七条 党的建设

1.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党支部是幼儿园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幼儿园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4.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幼儿园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幼儿园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幼儿园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幼儿园党支部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5.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6.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幼儿园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7.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九条 幼儿园由李娜出资举办。幼儿园设立时投入总资产为500 万元。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十条 幼儿园是一所大型高端幼儿园,总占地面积2081.76平方米,可容纳7个自然班,招收3至6岁幼儿。幼儿园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优秀的幼儿教师,组建健康、阳光、专业的教育团队,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下为孩子和家长提供优质的教育、贴心的服务,给幼儿一个健康、阳光、快乐的童年。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全体理事2/3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组成:李娜、芦振娟、巫妮妮、覃小丽、张海芳。理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以后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这些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们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理事会和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幼儿园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幼儿园办学的依法管理监督,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幼儿园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每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提倡尊师重教、爱护幼儿,严禁教职工以任何形式讲教育忌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解聘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受到处分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拟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幼儿园事前应当开展管理层讨论会。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的幼儿,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对幼儿每年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全幼儿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幼儿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末对幼儿发展的情况,给予幼儿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坚持按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四十三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创新教学活动,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财务原始凭证会计档案,并按照财务规定期限保存完整。

第五十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李娜个人出资;

(二)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金,不得转移资产,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盈利不得分红。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对幼儿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行业指导价格制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五)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进行财务清算审计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开办资金、法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的,应当报请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会计凭证和印章交回原单位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幼儿园进行财产清算以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幼儿已经交纳的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幼儿园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22年5月5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民政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碧桂园城央首府慧特教育幼儿园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