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致柳特教学校章程

来源:鱼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2-06-29 09:00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教师与职工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章: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九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鱼峰区致柳特教学校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42号

学校性质:柳州市鱼峰区致柳特教学校是一所自愿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面向全市招收中重度智障残疾学生的六年制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具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残成才”,针对残疾孩子的身心缺陷进行教育和康复训练,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办学理念:补偿身心、挖掘潜能,让特殊教育在每个残疾学生中获得最大成功。

第六条 办学目标:克服身心缺陷、掌握基本知识、自理日常生活、从事简单劳动、适应社会环境,将来能自食其力,参与社会建设。

第七条 育人目标:传授知识,培养技能,补偿缺陷,育残成才。

第八条 校园文化与特色:

校训: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校风:团结、博爱、求真、向上。

教风:敬业、爱生、博学、进取。

师风:与人为善,与事为先;践行真爱,赤心奉献。

学风:励志、笃行、勤学、善思。

第九条 学校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依法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十条 学校由许珂举办。学校设立时投入总资产为120000元,出资者:许珂(出资120000元),占100%股份。出资人以现金方式购置学校必须具备的所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

(一)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领取许可证的,已经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柳州市鱼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从事小学教育。

(三)服务于6至16周岁中重度智障残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单位自觉遵守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柳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小学党组织班子与小学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执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小学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行政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支部与举办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小学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小学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教育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小学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的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由许珂、沈春艳、杨清、韦德洁、韦晓华 等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以后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的会议程序: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许珂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蔚文为学校校长。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学校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也可以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学校办学的依法管理监督,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的监护人,被处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并根据残疾学生类别,使用相应版本的培智教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残疾学生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学校残疾学生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授课制为主,实行以个别化教学和分组教学为特色的差异化教学方式。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各类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开展个别训练。

学校鼓励教师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种教育教学方法和康复手段,对学生的身心缺陷进行康复和补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暴力压制,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美德。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八章  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出资;

(二) 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 借贷;

(四) 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 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学生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需办的,应当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学校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财产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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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致柳特教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教师与职工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章: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九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鱼峰区致柳特教学校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42号

学校性质:柳州市鱼峰区致柳特教学校是一所自愿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由鱼峰区教育局主管,面向全市招收中重度智障残疾学生的六年制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具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残成才”,针对残疾孩子的身心缺陷进行教育和康复训练,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办学理念:补偿身心、挖掘潜能,让特殊教育在每个残疾学生中获得最大成功。

第六条 办学目标:克服身心缺陷、掌握基本知识、自理日常生活、从事简单劳动、适应社会环境,将来能自食其力,参与社会建设。

第七条 育人目标:传授知识,培养技能,补偿缺陷,育残成才。

第八条 校园文化与特色:

校训: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校风:团结、博爱、求真、向上。

教风:敬业、爱生、博学、进取。

师风:与人为善,与事为先;践行真爱,赤心奉献。

学风:励志、笃行、勤学、善思。

第九条 学校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依法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十条 学校由许珂举办。学校设立时投入总资产为120000元,出资者:许珂(出资120000元),占100%股份。出资人以现金方式购置学校必须具备的所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

(一)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领取许可证的,已经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柳州市鱼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从事小学教育。

(三)服务于6至16周岁中重度智障残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单位自觉遵守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柳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鱼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依照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小学党组织班子与小学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执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小学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行政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支部与举办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小学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小学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教育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小学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的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由许珂、沈春艳、杨清、韦德洁、韦晓华 等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以后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在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依法履行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召开;

(三)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决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的会议程序: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的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针对不同内容的表决意见,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各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许珂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蔚文为学校校长。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经过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五)负责学校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的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大会,也可以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学校办学的依法管理监督,人员组成为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学校的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的监护人,被处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并根据残疾学生类别,使用相应版本的培智教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残疾学生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学校残疾学生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授课制为主,实行以个别化教学和分组教学为特色的差异化教学方式。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各类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开展个别训练。

学校鼓励教师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种教育教学方法和康复手段,对学生的身心缺陷进行康复和补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暴力压制,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美德。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八章  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出资;

(二) 在办学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 借贷;

(四) 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 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学生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办学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修等,以维护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需办的,应当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经法律程序处理以后,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偿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学校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在清偿完上述债务以后余下的剩余财产,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财产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办学以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原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如需要修改本章程,应当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及今后修改的章程,均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