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的建议
鱼峰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34号
类别:社会建设类
建议标题 | 关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梁韬 | 代表证号 | 1*2 | 联系电话 | 173******28 | |
通讯地址 |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 邮政编码 | 545005 | |||
附议代表 | 代表证号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孙巧侠 | 1*9 | 柳石路1*9-*号 | 134******32 | |||
覃谦 | *8 | 荣军路五区临时*号 | 136******72 | |||
陈强 | *6 | 柳州市鸡喇路*号 | 139******46 |
建议内容:
关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的建议
一、事由
经过历年对案件审查和企业调查中发现企业法治经营意识淡薄,经营管理存在漏洞,在办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发现有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导致耕地被破坏,反映出该企业法律意识不够强,风险防范不到位,在工程建设用地方面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或依据
(一)对项目用地报批重视度不足,后续跟踪不到位。一些企业领
导在审批项目开工过程中,未对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进行审
查和监管,对用地报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不够透彻。对于项目的后续建设亦缺乏核查和跟踪,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占用农用地、耕地的违法行为。
(二)土地事务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企业里各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顺畅,过分依赖管理人员,没有专门设置独立于土地事务管理的监督人员,同时该土地管理人员只负责土地报批方面的业务,其不清楚涉案项目是何时立项、招标、施工,这体现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不到位,缺乏业务联动机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对项目用地的整体把控和监管,导致全然不知项目用地存在“未批先建”的现象。
三、建议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服务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工作中还需要立足于职能和企业需求为核心,开始特色企业法治课程。针对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进行法治宣传,帮助企业分析法律需求和风险点,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