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兜牢民生底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帮扶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第一类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第二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的服务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范围
我市通过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安置过公益性岗位但因本人个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及补贴标准
(一)工资待遇。第一类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0%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类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岗位补贴。第一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后,经申请、审核、公示等流程后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依法按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服务工作
(一)公益性岗位实行全市数量总体控制原则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的要求,我市市区(不含柳江区)城镇公益性岗位执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另文下发。
(二)明确管理分工各司其职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直属单位第一类公益性岗位及市本级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审核管理工作;
2.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事项,对各城区开展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3.城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一类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城区、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城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的具体经办工作。城区在总量核定数范围内,拟开发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按“减少1个第一类公益性岗位可以增加2个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简化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审批流程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由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职责由该单位承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新增岗位及补缺岗位;
2.城区、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向所在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新增岗位及补缺岗位;
3.企业拟开发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新增岗位及补缺岗位。
(四)提高岗位使用效率
各单位应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在核定的定员名额总数内,当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开展招聘工作,将空缺的名额补充完毕,岗位因故出现空缺,超过2个月未启动招聘程序,或者3个月内未招聘到人的,取消该岗位。
(五)执行公益性岗位公开、公示制度
1.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原则,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用人单位获批开发公益性岗位后,应通过“柳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同时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3.用人单位结合就业困难人员应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后,应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就业帮扶托底措施,用人单位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最困难的人员。
4.用人单位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后,按管理权限将录用情况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直单位于每月月底将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六)按“谁用人,谁管理”原则 用人单位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
1.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属就业援助措施,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用人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实施上岗前体检、岗位培训、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教育。建议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4.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公益性岗位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市或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更换到另一单位公益性岗位的,需经市、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规范补贴申报流程
按“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向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部门申请补贴,市、城区人社部门经审核材料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开发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相关补贴;
(二)城区、开发区审核开发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相关补贴。
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届满的人员,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年龄偏大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统一退出公益性岗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代办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应开展“一对一”公共就业帮扶,通过送岗位信息、送服务、送培训等服务,帮助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尽快转岗就业。
(四)妥善处理新旧文件衔接问题。本通知下文之前年满50周岁仍在岗、因个人参保年限未达15年未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女性,可以按照其初次上岗时核定的补贴期限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但最长时间不超过55周岁。
六、资金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本级财政,统筹上级下达市本级的就业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列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岗位,从上级下达给各城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七、加强资金监管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资金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杜绝作假、吃空饷的情况出现,确保资金安全。
(二)各级人社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在审核补贴申请时,应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随机抽查,了解其工作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顶替、吃空饷现象。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20〕58号)同时废止。各县、柳江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