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22〕8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开展就业援助及帮扶,以创业带动就业,现根据我市实际,印发《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日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到各项就业援助政策,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条件
(一)明确认定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经济状况、技能水平、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柳政办〔2014〕166号)申报认定,持有人社部门核发《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认定对象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连续失业状态中断等),应及时到认定机构报备,重新进行认定。
(二)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户籍已迁移市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上级部门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城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经办工作。
(二)简化程序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认定服务
1.线下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常住地社区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认定类别的相关材料。
2.线上办理流程:通过本人手机下载安装“广西人社”APP,选择“百姓关注—我要办—更多—就业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自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及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办理有关认定申请手续。
(三)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
1.开展《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制度,每年的4月至6月为集中核验时间。
2.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或出现第一条第(二)项的情形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向所属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一旦注销,将停止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注销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加强日常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完善基础台账,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就业和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并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调查走访,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三、严格工作纪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的责令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经办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柳人社规〔2019〕4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附件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充分了解并知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知晓下列8类人员不能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二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三是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四是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五是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六是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七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八是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户籍已迁移市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申请人已被告知并晓:一旦自身出现以上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说明情况。
申请人已被告知并知晓: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经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即刻被注销,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帮扶政策即时停止,已享受的相关补贴将给予返还,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以下承诺部分: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困难人员类型:
本人已知晓认定及退出条件,并承诺:
1.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2.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不存在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8种情况,知晓退出条件;
3.其他承诺事项(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人社部门对上述承诺随时进行核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