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人社许决字〔2024〕1 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01-05 09:00   

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副总经理、销售岗、市场推广经理、市场推广专员、药房设备主管、药房设备管理专员6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车间主任、值班主任、生产组长、生产操作工、中间站管理员、车间卫生员、生产设备主管、生产设备组长、设备管理专员、锅炉工、仓储主管、仓储组长、仓管员、上架员、装卸工、票据员16个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四、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五、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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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保障

鱼政人社许决字〔2024〕1 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副总经理、销售岗、市场推广经理、市场推广专员、药房设备主管、药房设备管理专员6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车间主任、值班主任、生产组长、生产操作工、中间站管理员、车间卫生员、生产设备主管、生产设备组长、设备管理专员、锅炉工、仓储主管、仓储组长、仓管员、上架员、装卸工、票据员16个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四、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五、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