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人社许决字〔2024〕7 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业务员、基层管理、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共5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调度员、维修员、施工员、搅拌中心操作员、车载泵操作员、泵车操作员、铲车司机、司机、试验员、材料员共10个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四、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五、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