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人社许决字〔2024〕9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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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人事行政经理、资产保护经理共4个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四、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