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财处〔2018〕1号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柳州市博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红波 职务:公司法人
地址: 柳州市三中路92号原地区消防支队办公楼二楼
2017年10月10日柳州市博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加鱼峰区司法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今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虚假材料:1.拼接控制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TEA1-20170891) 2.液晶拼接显示单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公沪检168227) 3. LCD拼接显示单元(报告编号:BL-SZ1662411-215)。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 处以采购金额377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并上缴国库,即人民币1885元;
二、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鱼峰区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账号:4500 1625 0650 5050 1520
开户行:建行柳州西江路支行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鱼峰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