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3593245846B/2024-27352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鱼峰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 标 题:
- 鱼民办发〔2024〕6号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分档及分档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民办发〔202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鱼民办发〔2024〕6号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分档及分档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22〕582号)文件精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000元/人·年。现将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分档及分档标准调整下:
一、设定低保分档。设定A1、A2、A3档(类)、B1、B2档(类),C档(类)六个档次。
二、调整补助标准。新调整后的补助标准A1档为6000元/人.年,A2档为5700元/人.年,A3档为4440元/人.年;B1档为3996元/人.年,B2档为3552元/人.年;C档为2664元/人.年。
三、核定分类条件。农村低保分档发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民规〔2020〕6号文件。
(一)A类对象认定条件:A1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中已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A2档:重残和精神、智力三、四级的残疾人单人户纳入的残疾低保;A3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
(二)B类对象认定条件:B1:一般建档立卡贫困户;B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三)C类对象认定条件: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
四、执行标准时间。从2024年9月18日起执行。
鱼峰区民政局
2024年9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鱼峰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