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3593245846B/2023-22352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文单位:
- 鱼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07日
- 标 题:
- 鱼府规〔2023〕3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府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1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鱼府规〔2023〕3号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鱼峰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鱼峰区重点产业人才支持保障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在鱼峰区落地转化,推动鱼峰区大健康产业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体系,为打造柳州市大健康科技产学研合作的标杆基地提供强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鱼峰区(不包括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行政区域内产学研工作站的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办法所指“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鱼峰区企事业单位依托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学术技术优势,刚性或柔性引进各类人才共同建设的,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产学研合作的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应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紧紧围绕鱼峰区大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研、学科和人才等资源优势和企事业单位政策、资金、设备和技术等优势,推动各类创新要素资源集聚、整合与共享,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和共赢发展。
第四条 “工作站”管理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设站申请受理、业务指导、联络服务、管理考核、经费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的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1.主体资格:在鱼峰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创新优势的高新企业、瞪羚企业及鱼峰区重点支持保障企业;优先支持引进与鱼峰区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设立“工作站”;
2.硬件实施:具备开展产学研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50平米,必备办公设备(如:办公桌椅及电脑、打印机等)及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含站长),具有稳定长效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工作站运行,并建立产学研工作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
3.协议要求:共建双方应就“工作站”的建设运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不含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站”名称、平台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合作内容、经费投入、合作各方的责权利、管理架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平台设立起止时间及其他事宜。
4.工作(成果)要求:在“工作站”内开展的创新活动应有助于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发展、企业效益提升、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运营期限:“工作站”的运营周期为三年。合作运营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共建的,撤销“工作站”;继续运营的“工作站”需再次提交材料认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重新完成认定。
第六条 提交材料
1.《柳州市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创新主体的证明材料;
3.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4.合作协议及运营方案;
5.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6.开展产学研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凡有意设立工作站的企事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向鱼峰区科学技术局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材料并提出设站申请。
2.鱼峰区科学技术局收到设站申请后,组织开展对工作站的评审(评议),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并根据年度设站名额择优审定工作站名单。
3.工作站经审定同意后,通过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下发同意建站的批复,同时授予“柳州市鱼峰区产学研工作站”牌匾。
4.三年运营期满后,由区科学技术局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审定“工作站”的工作实绩。
5.工作站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启动实施。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工作站”的申请、变更和撤销,每年审核审查平台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指导“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工作站”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站”制定发展目标、建设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开放共享、合作交流、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十条 “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每年定期召开1次以上管理团队工作会议,研究并协商解决“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运行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形时,应及时向区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十二条 鱼峰区鼓励和支持“工作站”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级科研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支持配合鱼峰区举办成果交流、人才、技术项目对接洽谈、创新创业大赛及参观调研等各类人才智力招引、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鱼峰区支持“工作站”合作的人才及团队来柳创新创业,协助组织高校专家参与鱼峰区专家服务企业活动,促进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及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积极与共建的高校院所开展实践、实习等见习活动;联合开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在鱼峰区转化应用。工作站运营期内完成至少一项以上的成果转化,实现转化经济效益不低于500万元(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必须附上转化成果销售发票清单)。
第十六条 运营期内,工作站至少设立一项科技研发项目,研发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按照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应制定“工作站”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鱼峰区协助“工作站”申报创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创业示范基地、“校地平台”等人才载体。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设站单位择优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站长聘期与工作站管理期一致,站长及工作人员不宜频繁变动。站长为工作站负责人,如确需更换,由工作站提出申请,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后方办理变更手续
工作站人员薪资与运营成本,由工作站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与运营期满验收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制度。运营期内,“工作站”每年1月向区科学技术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运营期满后,“工作站”向区科学技术局报送运营期内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区科学技术局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行任务完成情况、运营期内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及完成情况、培养科研人才、产出科研成果、研发投入、实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经济效益、开展社会服务以及对行业产业促进作用等。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工作站”。
1.“工作站”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展实质性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
2.“工作站”主要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3.“工作站”从事与平台建设和运行内容不相关工作给共建一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站”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没有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或连续两年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合作运营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共建的;
6.未按本法规定使用运营补助资金的。
撤销的“工作站”经鱼峰区科学技术局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并函告共建方,共建方不得再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讲结余和违规经费技术从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运营期三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期满不再申报的,自动终止“工作站”资格,收回“工作站”的牌匾。
第二十二条 鱼峰区将给予首次申报的“工作站”6万元的运营补助资金,限用于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营,分为两次拨付,第一笔3万元的补助资金在“工作站”挂牌后拨付;第二笔3万元的补助资金在“工作站”运营期满通过考核评估后拨付(不进行二次考核或复核),对考核评估不通过的“工作站”不予拨付第二笔补助资金。经费由区财政局保障列入区科学技术局年度部门预算,“工作站”应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年运营周期届满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5款继续运营的工作站,不再享受6万元的运营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鱼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