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4-24993
主题分类:
规章制度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标  题:
鱼政办发〔2024〕13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政办发〔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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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办发〔2024〕13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7-01 10: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

(此件公开发布)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日印发


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会议议事程序,推进会议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民政府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三、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工作会议。

本制度所称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均特指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二章全 体 会 议

四、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区委要求;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事项。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七、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制订会议方案及准备会议文件。

会议方案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程、会务安排及其他要求,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区长签批后确定。会议通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核对参会人员名单,并于会前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长报告。

八、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项,会前要充分做好协调沟通。

九、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十、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责任人及办理期限。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三章常 务 会 议

十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人大、区政协的相关负责人和区人民武装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十二、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三、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和区委工作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六)讨论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八)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经济运行和安全稳定工作,视情研究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举办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

(十四)讨论决定追加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十五)其他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十四、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通知汇报单位准备所需材料,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提前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汇报人、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要求,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区长审定。

十五、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提请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提交正式公文,如请示、报告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2.正式公文中要对议题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区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事项,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过程中有关方面的处理意见等。

3.议题有关附件,如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及其说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事项,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及公众的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同时具备以下方面条件:一是属于常务会议审议内容的范围;二是请示事项合法合规;三是依据充分、材料齐全,对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充分;四是附有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属于区委党内规范性文件,或拟以区委、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相关单位要提前与区委办公室联系,做好文件前置审核);五是各有关部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四)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拟办意见。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文后,对是否应该提请常务会议审议进行甄别,审核公文是否合法合规,材料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并征求区司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对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然后报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2.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拟办意见,确认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对请示事项、附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将协调结果及办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

3.分管副区长对议题内容进行审核,对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应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提出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报区长审定。

4.区政府办公室与来文单位共同拟定议题参会单位。

(五)需紧急上报同时又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在常务会议不能及时召开的情况下,可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签同意后先行上报,并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以审议事项载入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六)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目录经区长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特别紧急的议题,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可临时增加。

十六、常务会议的会议要求:

(一)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发表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列席人员经区长同意后,可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二)议题汇报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可指派本单位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汇报。汇报议题内容及补充发言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三)参会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积极建言献策,提高议事能力,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合理、合法、规范、精炼。

(四)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承办议题的负责同志应旁听该议题全过程讨论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七、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先后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草拟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汇报单位,按照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负责完成议题的后续办理流程。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四章区长办公会议

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需要区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由区长主持召开,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区长办公会议按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落实区委部署的专项工作;

(二)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区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六)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其他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办理程序和要求与常务会议一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文本材料、通知参加单位、确定汇报人及拟定会议议程,及时送交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区长审定。

议题方案确定后,如需临时增加议题,应报区长同意。

二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要求:

(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讨论、汇报、发言与常务会议的要求一致。

(二)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

(三)承办议题的负责人应旁听该议题的全过程讨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负责完成议题的后续办理流程。

第五章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工作会议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指定或分管副区长提出并报请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处理具体业务工作。议题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可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会议通知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

(二)其他会务。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如需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稿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同志审核。

(三)会议纪要。区长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各系统工作会议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陪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由主办部门先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程序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镇、街道以下的全区性重要会议须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会议通知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如需其他领导参会并讲话,相关文稿及资料由主办部门提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核。

(二)其他会务。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其他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第六章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以决定事项、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其中会议纪要的撰写、报批、印发一定要迅速,一般会议7日内印发纪要,重要紧急会议当天印发或隔天印发。各相关单位必须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会议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期限办结;会议无明确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相关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因故需延期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

二十七、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负责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并将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情况以定期和不定期简报形式向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逾期未办结事项,加紧督办落实。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及其他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区长请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会。其他会议,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由相关负责同志代替参会。

区人民政府会议执行签到手续,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

二十九、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三十、区人民政府会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参加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和翻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收回并按照保密规定妥善处理。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三十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议题和文件等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完成。

三十二、区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各类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资料和原始记录等以备查询,并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材料,按期移交存档。

三十三、星期四为区人民政府无会日,政府系统原则上不安排全区性会议。

三十四、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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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办发

鱼政办发〔2024〕13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

(此件公开发布)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日印发


鱼峰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会议议事程序,推进会议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民政府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三、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工作会议。

本制度所称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均特指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二章全 体 会 议

四、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区委要求;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事项。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七、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制订会议方案及准备会议文件。

会议方案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程、会务安排及其他要求,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区长签批后确定。会议通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核对参会人员名单,并于会前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长报告。

八、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项,会前要充分做好协调沟通。

九、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十、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责任人及办理期限。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三章常 务 会 议

十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人大、区政协的相关负责人和区人民武装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十二、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三、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和区委工作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六)讨论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八)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经济运行和安全稳定工作,视情研究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举办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

(十四)讨论决定追加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十五)其他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十四、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通知汇报单位准备所需材料,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提前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汇报人、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要求,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区长审定。

十五、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提请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提交正式公文,如请示、报告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2.正式公文中要对议题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区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事项,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过程中有关方面的处理意见等。

3.议题有关附件,如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及其说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事项,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及公众的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同时具备以下方面条件:一是属于常务会议审议内容的范围;二是请示事项合法合规;三是依据充分、材料齐全,对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充分;四是附有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属于区委党内规范性文件,或拟以区委、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相关单位要提前与区委办公室联系,做好文件前置审核);五是各有关部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四)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拟办意见。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文后,对是否应该提请常务会议审议进行甄别,审核公文是否合法合规,材料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并征求区司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对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然后报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2.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拟办意见,确认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对请示事项、附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将协调结果及办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

3.分管副区长对议题内容进行审核,对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应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提出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报区长审定。

4.区政府办公室与来文单位共同拟定议题参会单位。

(五)需紧急上报同时又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在常务会议不能及时召开的情况下,可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签同意后先行上报,并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以审议事项载入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六)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目录经区长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特别紧急的议题,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可临时增加。

十六、常务会议的会议要求:

(一)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发表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列席人员经区长同意后,可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二)议题汇报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可指派本单位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汇报。汇报议题内容及补充发言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三)参会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积极建言献策,提高议事能力,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合理、合法、规范、精炼。

(四)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承办议题的负责同志应旁听该议题全过程讨论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七、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先后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草拟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汇报单位,按照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负责完成议题的后续办理流程。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四章区长办公会议

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需要区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由区长主持召开,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区长办公会议按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落实区委部署的专项工作;

(二)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区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六)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其他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办理程序和要求与常务会议一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文本材料、通知参加单位、确定汇报人及拟定会议议程,及时送交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区长审定。

议题方案确定后,如需临时增加议题,应报区长同意。

二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要求:

(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讨论、汇报、发言与常务会议的要求一致。

(二)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

(三)承办议题的负责人应旁听该议题的全过程讨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会议审议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负责完成议题的后续办理流程。

第五章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工作会议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指定或分管副区长提出并报请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处理具体业务工作。议题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可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会议通知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

(二)其他会务。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如需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稿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同志审核。

(三)会议纪要。区长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各系统工作会议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陪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由主办部门先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程序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镇、街道以下的全区性重要会议须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会议通知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如需其他领导参会并讲话,相关文稿及资料由主办部门提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核。

(二)其他会务。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其他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第六章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以决定事项、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其中会议纪要的撰写、报批、印发一定要迅速,一般会议7日内印发纪要,重要紧急会议当天印发或隔天印发。各相关单位必须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会议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期限办结;会议无明确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相关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因故需延期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

二十七、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负责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并将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情况以定期和不定期简报形式向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逾期未办结事项,加紧督办落实。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及其他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区长请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会。其他会议,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由相关负责同志代替参会。

区人民政府会议执行签到手续,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

二十九、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三十、区人民政府会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参加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和翻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收回并按照保密规定妥善处理。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三十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议题和文件等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完成。

三十二、区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存各类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资料和原始记录等以备查询,并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材料,按期移交存档。

三十三、星期四为区人民政府无会日,政府系统原则上不安排全区性会议。

三十四、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