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28 09:00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通过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3.同时,在柳州市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柳州市鱼峰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柳州市鱼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形式

1.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 邮递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递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柳州市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0772-8805630

电子信箱:yfqzgb@163.com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柳州市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0772-8805630

电子信箱:yfqzgb@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2.通过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3.同时,在柳州市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柳州市鱼峰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柳州市鱼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形式

1.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 邮递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递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柳州市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0772-8805630

电子信箱:yfqzgb@163.com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柳州市鱼峰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园路2号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0772-8805630

电子信箱:yfqzgb@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