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划分
来源:
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3-09-12 10:10  
根据公安部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承担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职责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由公安部确定。其中,县(市、区、旗)、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申请;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机构(以下简称审批签发机构)负责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制证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并制作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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