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均可以根据需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普通护照过期失效重新申请
普通护照过期失效的,可以重新申请。
(三)普通护照换发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四)普通护照补发
普通护照因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
(五)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可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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