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强脱贫稳定性,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壮美广西。
二、文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3号)
三、出台的必要性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自治区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21〕23号),指出要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作用,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为此特制定本通知。
四、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1年8月初形成文件初稿,8月17日发文至市财政局、各县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中心征求意见,同时在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形成了本文稿。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性质及安置对象
1.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面向脱贫人口开发的,作为特殊帮扶手段,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劳务岗位。
2.确定了乡村公益性岗位种类的类别大致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等9类岗位。
3.规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户中(不含监测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处于16至60周岁的劳动力。
(二)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程序
1.工作程序有:摸清基础信息、下达岗位计划、发布岗位信息、公开报名、安排上岗、拨付劳务补贴。
2.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补贴标准:柳州市各城区(柳江区除外)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补贴标准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各县、柳江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劳务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3.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按参保费用给予补贴,但不高于20元/月/人。
(三)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1.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各区统筹实施,要求由各乡村负责开发管理,要加强对安置人员工作量的考核。
2.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次签订的服务协议不超过1年。
3.要求各县区注重岗位的统筹安排,要保持与其他部门开发的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服务补贴水平基本统一。
4.规定了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10种情形。
(四)对其他事项提出要求,如要求各县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组织领导;要求加强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