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2-01-18 09:00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3号)文件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对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性质及安置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采用县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开发的模式,面向脱贫人口,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劳务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特殊帮扶手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订的是劳务协议,非劳动合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纠纷,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种类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乡村养老抚幼看护、水域巡查员、乡村小学生主要路段安全引导员、村寨防火协管员(仅限于木竹楼为主的村寨)等岗位类别。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户中(不含监测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处于16至60周岁的劳动力,优先安置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特别是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上岗。

安置对象应具备具体岗位所需的能力,具体条件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结合脱贫户实际情况,在满16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程序

(一)摸清基础信息。各县区要对本辖区有就业需求的脱贫户进行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掌握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二)下达岗位计划。各县区应根据辖区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撑能力,统筹安排好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制定当年全县(市、区)岗位开发计划,确定岗位数量,并及时将岗位开发数下达至各乡镇。

(三)发布岗位信息。各乡镇在收到岗位开发数后,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用工信息和遴选条件。乡镇、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

(四)公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所在地村委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材料,村委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部门初审;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合格后,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名单并发出通知。

(五)安排上岗及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要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签订协议,安排上岗,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由行政村与岗位人员签订。

(六)拨付服务补贴及伤害保险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3号)规定,各县(市、区)要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给予安置人员服务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标准:柳州市各城区(柳江区除外)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标准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各县、柳江区根据本地实际及岗位职责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本地劳务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若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岗位无法由单个人员完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可以安排2人分时段负责,岗位的服务补贴不变,只核发一个岗位的服务补贴。

2.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按参保费用给予补贴,但不高于20元/月/人。同一岗位安排2人分时段提供服务的,2人均可以按不高于20元/月/人标准享受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3.各县、柳江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贴拨付流程。

三、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县区统筹实施

县区要着眼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决策部署,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就业。

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考核工作。乡镇(街道)要在服务协议中提出明确的服务要求,如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段等,可以根据实际灵活安排确定岗位人员工作时间,考核内容主要是安置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岗位人员未完成约定服务任务的,应根据实际提供服务量按比例给予补贴。

(二)合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时间

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安置,每次签订的服务协议不超过1年。

(三)注重岗位的统筹安排

因资金来源不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部门也不同,各县区人社部门开发的是就业补助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县区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保持县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服务补贴水平基本统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兜底安排措施,应注重岗位的覆盖面,不得一人多岗安置,一个脱贫家庭尽量不安置2个岗位。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超过岗位服务年限、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对乡镇、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我市乡村振兴大局的重要举措,切实担负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县、乡镇、行政村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虚报冒领、空岗、挂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岗位补贴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督查,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三)原制定的《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柳人社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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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3号)文件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对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性质及安置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采用县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开发的模式,面向脱贫人口,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劳务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特殊帮扶手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订的是劳务协议,非劳动合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纠纷,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种类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乡村养老抚幼看护、水域巡查员、乡村小学生主要路段安全引导员、村寨防火协管员(仅限于木竹楼为主的村寨)等岗位类别。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户中(不含监测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处于16至60周岁的劳动力,优先安置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特别是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上岗。

安置对象应具备具体岗位所需的能力,具体条件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结合脱贫户实际情况,在满16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程序

(一)摸清基础信息。各县区要对本辖区有就业需求的脱贫户进行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掌握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二)下达岗位计划。各县区应根据辖区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撑能力,统筹安排好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制定当年全县(市、区)岗位开发计划,确定岗位数量,并及时将岗位开发数下达至各乡镇。

(三)发布岗位信息。各乡镇在收到岗位开发数后,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用工信息和遴选条件。乡镇、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

(四)公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所在地村委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材料,村委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部门初审;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合格后,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名单并发出通知。

(五)安排上岗及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要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签订协议,安排上岗,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由行政村与岗位人员签订。

(六)拨付服务补贴及伤害保险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3号)规定,各县(市、区)要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给予安置人员服务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标准:柳州市各城区(柳江区除外)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标准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各县、柳江区根据本地实际及岗位职责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本地劳务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若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岗位无法由单个人员完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可以安排2人分时段负责,岗位的服务补贴不变,只核发一个岗位的服务补贴。

2.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按参保费用给予补贴,但不高于20元/月/人。同一岗位安排2人分时段提供服务的,2人均可以按不高于20元/月/人标准享受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3.各县、柳江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贴拨付流程。

三、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县区统筹实施

县区要着眼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决策部署,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就业。

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考核工作。乡镇(街道)要在服务协议中提出明确的服务要求,如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段等,可以根据实际灵活安排确定岗位人员工作时间,考核内容主要是安置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岗位人员未完成约定服务任务的,应根据实际提供服务量按比例给予补贴。

(二)合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时间

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安置,每次签订的服务协议不超过1年。

(三)注重岗位的统筹安排

因资金来源不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部门也不同,各县区人社部门开发的是就业补助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县区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保持县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服务补贴水平基本统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兜底安排措施,应注重岗位的覆盖面,不得一人多岗安置,一个脱贫家庭尽量不安置2个岗位。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超过岗位服务年限、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对乡镇、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我市乡村振兴大局的重要举措,切实担负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县、乡镇、行政村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虚报冒领、空岗、挂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岗位补贴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督查,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三)原制定的《柳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柳人社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柳州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