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3593245846B/2021-3223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鱼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标  题:
鱼府规〔2020〕9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鱼府规〔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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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府规〔2020〕9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鱼峰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11-24 10:3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工作原则……………………………………………………5

1.4适用范围……………………………………………………6

1.5疫情分级 ……………………………………………………6

1.5.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6

1.5.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7

1.5.3 较大动物疫情(Ш级)………………………………8

1.5.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9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9

2.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9

2.2部门职责……………………………………………………10

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12

2.4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13

2.5专家组及职责…………………………………………………14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14

2.6.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4

2.6.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4

3监测、预警与报告 ……………………………………………15

3.1监测 ………………………………………………………15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体系………………15

3.1.2 监测的种类、范围…………………………………15

3.1.3 监测方法……………………………………………16

3.2预警 ………………………………………………………16

3.2.1 预警等级……………………………………………16

3.2.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16

3.2.3预警期采取的防控措施………………………………16

3.3疫情报告 …………………………………………………17

3.3.1发现异常报告…………………………………………17

3.3.2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18

3.3.2.1可疑疫情………………………………………18

3.3.2.2疑似疫情………………………………………18

3.3.2.3确诊疫情………………………………………18

3.3.3疫情快报与通报………………………………………19

3.4疫情公布……………………………………………………19

3.5前期处置……………………………………………………19

4应急响应与终止 ………………………………………………20

4.1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的原则……………………………20

4.2分级响应 …………………………………………………20

4.3应急响应措施………………………………………………21

4.3.1区人民政府 …………………………………………21

4.3.2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2

4.3.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3

4.3.4动物卫生监督所 ……………………………………23

4.3.5其他相关部门 ………………………………………24

4.3.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24

4.4应急响应终止 ……………………………………………25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25

4.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25

5善后处理 ………………………………………………………26

5.1后期评估 …………………………………………………26

5.2恢复生产……………………………………………………26

5.3扑杀补助 …………………………………………………26

5.4抚恤和补助………………………………………………27

5.5表彰奖励…………………………………………………27

5.6责任追究…………………………………………………27

5.7社会救助…………………………………………………27

6应急保障 ………………………………………………………27

6.1组织保障……………………………………………………27

6.2技术保障……………………………………………………28

6.2.1专家组…………………………………………………28

6.2.2报告网络………………………………………………28

6.2.3监测网络………………………………………………28

6.2.4应急预备队……………………………………………29

6.3物资保障 …………………………………………………29

6.4经费保障……………………………………………………29

6.5交通保障……………………………………………………30

6.6医疗卫生保障 ……………………………………………30

6.7治安保障……………………………………………………30

6.8宣传教育……………………………………………………30

7预案管理与更新 ………………………………………………30

8附则 ……………………………………………………………31

8.1名词术语 …………………………………………………31

8.2预案解释部门………………………………………………32

8.3预案实施时间 ……………………………………………32

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总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疫情的危害,维护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鱼峰区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级别,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启动相应的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区兽医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下迅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监测、调查、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检疫等综合性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处置的研究和培训,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科学处置。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应对活动。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2)针对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针对非洲猪瘟,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1.5.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 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针对口蹄疫,在14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针对非洲猪瘟,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4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猪瘟(潜伏期3-10天)、新城疫疫情(潜伏期21天)。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布鲁氏菌病(潜伏期14-180天)、结核病(潜伏期21-42天)、狂犬病(潜伏期14-56天)、炭疽(潜伏期20天)、猪链球菌病(潜伏期3-5天)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7)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1.5.3 较大动物疫情(Ш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动物疫情(Ш级)

(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针对口蹄疫,在14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3)针对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范围内,3个县(区)同时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范围内,3个县(区)同时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特殊情况需要启动Ш级响应的。

1.5.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针对口蹄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3)针对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范围内,2个县(区)同时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辖区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区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做好应急预案启动的准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向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信息。

2.2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建监测网络,科学合理设点,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组建由兽医行政管理、流行病学、临床诊断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参与对扑疫及补偿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报道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典型进行报道。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动物疫病防疫应急管理体系列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单位提出的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及时筹集相应资金用于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以利于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规范使用专项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求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鱼峰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保卫扑疫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鱼峰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人员配合区指挥部各单位做好疫点、疫区监督检查消毒站设置、管理,做好检查消毒工作。对通过疫区的外地畜禽运输车辆进行绕行疏导,避开疫区行驶。

区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督促畜禽交易市场、超市经营场所业主做好疫情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工作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人畜共患病职业暴露和其他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监测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好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工作,监督落实休市消毒制度。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船舶,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做好疫点、疫区外临时设立监督检查站相关工作;在交通运输环节发生疫情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

市鱼峰生态环境局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部署,配合对染疫或疫区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以及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处置工作。

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为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或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知识和开展必要应急演练;做好辖区疫情信息排查、收集、报告;落实各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情况,向村民、居民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做好疫情信息的排查、收集、报告;疫情发生时,动员群众做好应急应对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置疫情。

2.4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重防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监督机构负责人兼任。重防办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设备等。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在收到或发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定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建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业应急预备队、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动态管理;加强预备队和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负责收集、分析、评估疫情监测信息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区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5专家组及职责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需要,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区内动物防疫及监督机构、行政管理等兽医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修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处置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超出我区诊断、评估、处置能力时,请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支援。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的培训,提高反应速度和技术水平。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服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采样送市级以上实验室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采集或收集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提供紧急免疫、应急处置等技术性指导工作。

2.6.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对养殖场、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疫情报告、疫情防控等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当疫情发生时,指导和监督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体系

(1)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人民的指导下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对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监测与预警系统主要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组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规模养殖场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场及周边区域动物疫情测报员。监测与预警系统接受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养殖环节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汇总监测数据并科学分析、评价,上报监测情况。

(4)各相关部门应主动组织开展或配合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交通运输、市场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测。

3.1.2 监测的种类、范围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广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染性贫血;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城区所有饲养、运输、储存、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场所。监测重点是公路沿线、候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等。

3.1.3 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疫情排查、临床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方法。

3.2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重(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预警信息根据不同病种疫情不同预警级别由农业农村部、自治区等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发布。一般国家一类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由国家、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原发布预警部门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期采取的防控措施

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接到三级、四级预警预警信息时,应根据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紧急预防、控制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信息的渠道,加强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动态监测;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根据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性的大小和影响范围;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加强管理;依规定向动物饲养、运输经营者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疫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区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一级、二级预警预警信息时,除做好三级、四级预警措施外,还应根据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一项或多项预防、控制措施:责令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相关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重点养殖企业的保护;关闭或者限制畜禽交易场所;当发生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关闭或限制人员进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隔离可能受到感染的人员。

3.3疫情报告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应当建立由各镇(街道)、村(居)委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报告制度。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3.3.1发现异常报告

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时应立即向所在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街道办事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3.2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

3.3.2.1可疑疫情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现场开展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防治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所在镇(街道)应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3.3.2.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符合防治技术规范判定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3.3.2.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阳性的,符合防治技术规范判定标准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疫情。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自治区)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3.3.3疫情快报与通报

当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进行快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应立即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后续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位置及经纬度)、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4疫情公布

动物疫情信息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公布,或者授权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自治区内的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3.5前期处置

在疫情上报至疫情确定前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农贸市场、养殖场户等相关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易感动物及有关物品进出;加强疫源追踪追溯调查,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必要时,区政府可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属人畜共患病的,加强对暴露人员隔离、观察;有被传播风险的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的建议,并调整后实施,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工作方式,必要时,区政府或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处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情情况或上级业务部门专家提出的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也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成立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业务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当上级启动Ⅰ、Ⅱ、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时,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部门应做好应对工作,开展紧急流行病调查、应急监测、排查、每日报告等工作。如疫情发生在我区,同时要全力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2)紧急筹备: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封锁疫区:确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传染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交通防疫检查:组织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消毒。对染疫或可能染疫动物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处置。相关部门对染疫或可能染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6)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作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群防群控:组织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参与疫情排查、报告及落实疫情处置措施。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加工病害肉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

(2)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组织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3)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组织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实施。

(4)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实施检查、消毒。

(5)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免疫和预防所需生物制品、药物等。

(6)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7)组织开展全区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8)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标准和处置规范的培训工作。

(9)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0)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组织开展对发现的病例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结果。

(3)对发现的可疑病例采集样品,送市级以上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排查病因,并向市疫控和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病例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发病动物有关联的动物及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追踪追溯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情况,参与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培训。

(6)开展紧急免疫技术指导。

(7)主动开展或协助上级部门对区内疫情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4.3.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实施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为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对临时检查站工作监督指导。

(3)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5其他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疫病的排查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加强免疫、检疫、消毒等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的条件:疫点、疫区内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柳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申请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区人民政府和按规定报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的总结备案。

5.2恢复生产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或通过试验验证,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3扑杀补助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对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详细登记和汇总,符合补助规定的,上报上级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补助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偿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生的特定突发动物疫情的动物扑杀补助,有规定由输出地财政承担的,由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因扑疫所需对被征用物资所有人和因扑疫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5.4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疫情处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应急加班、值班等补助。

5.5表彰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6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动物养殖、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鱼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并及时调整指挥部成员,统一指挥城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处置的需要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为应急处理提供统一指挥保障。

6.2技术保障

6.2.1专家组

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建议。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预测突发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疫情的总结评估并提交报告。

6.2.2报告网络

建立和完善由各镇(街道)、村(居)委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其职责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异常情况的排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协助处置。

6.2.3监测网络

建立完善以动物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大型养殖场兽医技术员为主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其职责是:对接到报告或发现的突发病例进行诊断、采样和检测,并按规定报告。

6.2.4应急预备队

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预备队可由各小组组成,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人员相对固定。其职责是: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调查、监测、紧急免疫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预备队或小组应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预备队应急处置能力。

6.3物资保障

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分级储备,城区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由镇人民政府储备。城区至少储备扑灭2起中小规模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每个乡镇至少储备扑灭1起小规模疫情所需的防疫物资。

储备物资主要包括:(1)防护用品:包括白大褂,医用防护服、手套、脚套、帽子、口罩、安全风镜,防水鞋等;(2)消毒药品;(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4)扑杀器械、密封尸体袋、塑料袋、包扎绳;(5)紧急免疫疫苗;(6)应急交通工具;(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传真机;(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锥形筒等;(9)采样用品:采样器械、采样耗材、冷藏箱包;(10)其他用品:如雨衣等。

6.4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可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追加预算或请求市财政支持。

区财政部门应保证应急处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6.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交警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畅通行驶。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扑疫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做好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现场处置人员和其他暴露人员、周边人民群众做好预防、监测保障工作。区兽医行政管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日常和紧急防控工作。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做好扑疫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应急处置期间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

6.8宣传教育

宣传、兽医行政管理等部门利用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动物疫情的新形势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制定、调整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在本辖区范围内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野猪、野羊等野生畜禽。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自治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自治区内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经营单位,具体根据各种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划定。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鱼政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政法委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鱼府规〔2020〕9号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工作原则……………………………………………………5

1.4适用范围……………………………………………………6

1.5疫情分级 ……………………………………………………6

1.5.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6

1.5.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7

1.5.3 较大动物疫情(Ш级)………………………………8

1.5.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9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9

2.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9

2.2部门职责……………………………………………………10

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12

2.4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13

2.5专家组及职责…………………………………………………14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14

2.6.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4

2.6.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4

3监测、预警与报告 ……………………………………………15

3.1监测 ………………………………………………………15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体系………………15

3.1.2 监测的种类、范围…………………………………15

3.1.3 监测方法……………………………………………16

3.2预警 ………………………………………………………16

3.2.1 预警等级……………………………………………16

3.2.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16

3.2.3预警期采取的防控措施………………………………16

3.3疫情报告 …………………………………………………17

3.3.1发现异常报告…………………………………………17

3.3.2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18

3.3.2.1可疑疫情………………………………………18

3.3.2.2疑似疫情………………………………………18

3.3.2.3确诊疫情………………………………………18

3.3.3疫情快报与通报………………………………………19

3.4疫情公布……………………………………………………19

3.5前期处置……………………………………………………19

4应急响应与终止 ………………………………………………20

4.1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的原则……………………………20

4.2分级响应 …………………………………………………20

4.3应急响应措施………………………………………………21

4.3.1区人民政府 …………………………………………21

4.3.2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2

4.3.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3

4.3.4动物卫生监督所 ……………………………………23

4.3.5其他相关部门 ………………………………………24

4.3.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24

4.4应急响应终止 ……………………………………………25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25

4.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25

5善后处理 ………………………………………………………26

5.1后期评估 …………………………………………………26

5.2恢复生产……………………………………………………26

5.3扑杀补助 …………………………………………………26

5.4抚恤和补助………………………………………………27

5.5表彰奖励…………………………………………………27

5.6责任追究…………………………………………………27

5.7社会救助…………………………………………………27

6应急保障 ………………………………………………………27

6.1组织保障……………………………………………………27

6.2技术保障……………………………………………………28

6.2.1专家组…………………………………………………28

6.2.2报告网络………………………………………………28

6.2.3监测网络………………………………………………28

6.2.4应急预备队……………………………………………29

6.3物资保障 …………………………………………………29

6.4经费保障……………………………………………………29

6.5交通保障……………………………………………………30

6.6医疗卫生保障 ……………………………………………30

6.7治安保障……………………………………………………30

6.8宣传教育……………………………………………………30

7预案管理与更新 ………………………………………………30

8附则 ……………………………………………………………31

8.1名词术语 …………………………………………………31

8.2预案解释部门………………………………………………32

8.3预案实施时间 ……………………………………………32

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总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疫情的危害,维护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鱼峰区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级别,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启动相应的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区兽医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下迅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监测、调查、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检疫等综合性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处置的研究和培训,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科学处置。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应对活动。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2)针对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针对非洲猪瘟,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1.5.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 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针对口蹄疫,在14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针对非洲猪瘟,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4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猪瘟(潜伏期3-10天)、新城疫疫情(潜伏期21天)。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布鲁氏菌病(潜伏期14-180天)、结核病(潜伏期21-42天)、狂犬病(潜伏期14-56天)、炭疽(潜伏期20天)、猪链球菌病(潜伏期3-5天)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7)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1.5.3 较大动物疫情(Ш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动物疫情(Ш级)

(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针对口蹄疫,在14日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3)针对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范围内,3个县(区)同时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范围内,3个县(区)同时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特殊情况需要启动Ш级响应的。

1.5.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针对口蹄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3)针对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范围内,2个县(区)同时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辖区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区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做好应急预案启动的准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向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信息。

2.2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建监测网络,科学合理设点,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组建由兽医行政管理、流行病学、临床诊断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参与对扑疫及补偿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报道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典型进行报道。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动物疫病防疫应急管理体系列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单位提出的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及时筹集相应资金用于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以利于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规范使用专项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求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鱼峰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保卫扑疫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鱼峰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人员配合区指挥部各单位做好疫点、疫区监督检查消毒站设置、管理,做好检查消毒工作。对通过疫区的外地畜禽运输车辆进行绕行疏导,避开疫区行驶。

区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督促畜禽交易市场、超市经营场所业主做好疫情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工作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人畜共患病职业暴露和其他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监测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好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工作,监督落实休市消毒制度。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船舶,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做好疫点、疫区外临时设立监督检查站相关工作;在交通运输环节发生疫情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

市鱼峰生态环境局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部署,配合对染疫或疫区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以及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处置工作。

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为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或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知识和开展必要应急演练;做好辖区疫情信息排查、收集、报告;落实各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情况,向村民、居民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做好疫情信息的排查、收集、报告;疫情发生时,动员群众做好应急应对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置疫情。

2.4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重防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监督机构负责人兼任。重防办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设备等。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在收到或发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定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建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业应急预备队、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动态管理;加强预备队和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负责收集、分析、评估疫情监测信息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区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5专家组及职责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需要,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区内动物防疫及监督机构、行政管理等兽医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修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处置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超出我区诊断、评估、处置能力时,请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支援。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的培训,提高反应速度和技术水平。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服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采样送市级以上实验室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采集或收集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提供紧急免疫、应急处置等技术性指导工作。

2.6.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对养殖场、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疫情报告、疫情防控等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当疫情发生时,指导和监督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体系

(1)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区人民的指导下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对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监测与预警系统主要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组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规模养殖场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场及周边区域动物疫情测报员。监测与预警系统接受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养殖环节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汇总监测数据并科学分析、评价,上报监测情况。

(4)各相关部门应主动组织开展或配合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交通运输、市场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测。

3.1.2 监测的种类、范围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广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染性贫血;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城区所有饲养、运输、储存、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场所。监测重点是公路沿线、候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等。

3.1.3 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疫情排查、临床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方法。

3.2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重(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预警信息根据不同病种疫情不同预警级别由农业农村部、自治区等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发布。一般国家一类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由国家、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原发布预警部门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期采取的防控措施

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接到三级、四级预警预警信息时,应根据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紧急预防、控制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信息的渠道,加强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动态监测;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根据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性的大小和影响范围;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加强管理;依规定向动物饲养、运输经营者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疫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区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一级、二级预警预警信息时,除做好三级、四级预警措施外,还应根据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一项或多项预防、控制措施:责令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相关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重点养殖企业的保护;关闭或者限制畜禽交易场所;当发生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关闭或限制人员进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隔离可能受到感染的人员。

3.3疫情报告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应当建立由各镇(街道)、村(居)委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报告制度。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3.3.1发现异常报告

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时应立即向所在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街道办事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3.2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

3.3.2.1可疑疫情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现场开展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防治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所在镇(街道)应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3.3.2.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符合防治技术规范判定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3.3.2.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阳性的,符合防治技术规范判定标准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疫情。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自治区)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3.3.3疫情快报与通报

当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进行快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应立即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后续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位置及经纬度)、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4疫情公布

动物疫情信息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公布,或者授权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自治区内的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3.5前期处置

在疫情上报至疫情确定前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农贸市场、养殖场户等相关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易感动物及有关物品进出;加强疫源追踪追溯调查,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必要时,区政府可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属人畜共患病的,加强对暴露人员隔离、观察;有被传播风险的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的建议,并调整后实施,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工作方式,必要时,区政府或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处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情情况或上级业务部门专家提出的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也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成立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业务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当上级启动Ⅰ、Ⅱ、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时,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部门应做好应对工作,开展紧急流行病调查、应急监测、排查、每日报告等工作。如疫情发生在我区,同时要全力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2)紧急筹备: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封锁疫区:确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传染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交通防疫检查:组织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消毒。对染疫或可能染疫动物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处置。相关部门对染疫或可能染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6)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作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群防群控:组织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参与疫情排查、报告及落实疫情处置措施。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加工病害肉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

(2)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组织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3)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组织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实施。

(4)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实施检查、消毒。

(5)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免疫和预防所需生物制品、药物等。

(6)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7)组织开展全区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8)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标准和处置规范的培训工作。

(9)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0)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组织开展对发现的病例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结果。

(3)对发现的可疑病例采集样品,送市级以上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排查病因,并向市疫控和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病例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发病动物有关联的动物及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追踪追溯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情况,参与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培训。

(6)开展紧急免疫技术指导。

(7)主动开展或协助上级部门对区内疫情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4.3.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实施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为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对临时检查站工作监督指导。

(3)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5其他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疫病的排查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加强免疫、检疫、消毒等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的条件:疫点、疫区内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柳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申请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区人民政府和按规定报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的总结备案。

5.2恢复生产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或通过试验验证,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3扑杀补助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对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详细登记和汇总,符合补助规定的,上报上级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补助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偿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生的特定突发动物疫情的动物扑杀补助,有规定由输出地财政承担的,由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因扑疫所需对被征用物资所有人和因扑疫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5.4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疫情处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应急加班、值班等补助。

5.5表彰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6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动物养殖、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鱼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并及时调整指挥部成员,统一指挥城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处置的需要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为应急处理提供统一指挥保障。

6.2技术保障

6.2.1专家组

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建议。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预测突发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疫情的总结评估并提交报告。

6.2.2报告网络

建立和完善由各镇(街道)、村(居)委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其职责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异常情况的排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协助处置。

6.2.3监测网络

建立完善以动物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大型养殖场兽医技术员为主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其职责是:对接到报告或发现的突发病例进行诊断、采样和检测,并按规定报告。

6.2.4应急预备队

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预备队可由各小组组成,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人员相对固定。其职责是: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调查、监测、紧急免疫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预备队或小组应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预备队应急处置能力。

6.3物资保障

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分级储备,城区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由镇人民政府储备。城区至少储备扑灭2起中小规模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每个乡镇至少储备扑灭1起小规模疫情所需的防疫物资。

储备物资主要包括:(1)防护用品:包括白大褂,医用防护服、手套、脚套、帽子、口罩、安全风镜,防水鞋等;(2)消毒药品;(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4)扑杀器械、密封尸体袋、塑料袋、包扎绳;(5)紧急免疫疫苗;(6)应急交通工具;(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传真机;(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锥形筒等;(9)采样用品:采样器械、采样耗材、冷藏箱包;(10)其他用品:如雨衣等。

6.4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可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追加预算或请求市财政支持。

区财政部门应保证应急处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6.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交警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畅通行驶。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扑疫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做好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现场处置人员和其他暴露人员、周边人民群众做好预防、监测保障工作。区兽医行政管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日常和紧急防控工作。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做好扑疫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应急处置期间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

6.8宣传教育

宣传、兽医行政管理等部门利用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动物疫情的新形势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制定、调整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在本辖区范围内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野猪、野羊等野生畜禽。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自治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自治区内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经营单位,具体根据各种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划定。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鱼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鱼政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政法委

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